油漆店招牌使用“立邦漆”被告侵权
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对“立邦”文字注册商标进行了初始注册,有效期从2002年至2012年。但该公司却在重庆沙区马家岩发现,被告李某的商店店面的红底白字招牌中央,突出使用了“立邦漆”字样。该公司遂将李某告上了法院。
在庭审中,李某辩称在招牌中使用“立邦”未侵权。因为她销售立邦漆是经过原告同意的,而商店的招牌是广告、宣传行为,对双方都有利。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的行为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赔偿原告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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