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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布指导意见 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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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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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月3日电 据农业农村部消息,近日,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林草局发布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到2025年,大水面生态保护与渔业发展实现充分融合,渔业在水域生态修复中的作用明显提升,大水面生态渔业管理协调机制更加完善,优质水产品比重显著提高,产业链有效拓展延伸,形成一批管理制度完善、经营机制高效、利益联结紧密的生态渔业典型模式,基本实现环境优美、产品优质、产业融合、生产生态生活相得益彰的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格局。

意见要求,要强化统筹布局,推动协调发展。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保障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空间——统筹环境保护与生产发展,对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发展渔业的区域,要严禁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允许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的区域,要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合理发展生态渔业,防止一刀切、不加区分地禁止所有渔业活动。要依法加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按照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要求,落实水产养殖业发展空间。完善重要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养殖水域滩涂占用,严禁擅自改变养殖水域滩涂用途。依法开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依法核发养殖证,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以空间规划为依据,科学合理设置大水面生态渔业必要的设施,统筹协调大水面渔业生产与航运、水生态环境及鱼类生殖洄游等方面功能。

以发挥渔业生态功能为导向开展增殖渔业——增殖渔业要按照水域承载力确定适宜的放养种类、放养量、放养比例、捕捞时间和捕捞量。增殖渔业的起捕要使用专门的渔具渔法,最大限度减少对非增殖品种的误捕,确保不对非增殖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要严格区分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与传统的对非增殖渔业资源的捕捞生产,长江流域重要水域禁止的“生产性捕捞”不包括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原则上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增殖渔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可根据资源调查结果合理投放滤食性、肉食性、草食性的当地土著品种,发挥增殖渔业的生态功能,实现以渔抑藻、以渔净水,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应在特别保护期以外的时间开展。

以严格资源管理为基础发展传统捕捞渔业——传统捕捞生产要严格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要求,实施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执行长江流域重要水域禁止“生产性捕捞”的有关规定,针对以特定资源利用、科研调查和苗种繁育等为目的的捕捞,要制定专门办法进行专项管理。除自然保护区的原住居民可开展生活必需的传统捕捞活动外,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开展捕捞生产。要在明确种群动态、资源补充规律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定额、定点、定渔具渔法和定捕捞规格的精细化管理。

以科学合理为前提发展网箱网围养殖——要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根据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布设网箱网围,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密度,加快推进网箱粪污残饵收集等环保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支持同一水体不同区域采用轮养轮休养殖模式。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开展网箱网围养殖,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发展要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应投喂利用率高、饵料系数低的高效环保饲料,鼓励发展不投饵的生态养殖,严禁非法使用药物;经营主体应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分析,防止污染水环境。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网箱网围养殖,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允许原住居民保留生活必需的基本养殖生产,同时要注重环境保护。

加强大水面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大水面水质保护,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监测和执法监管,对造成水域污染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大水面良好的水域生态环境。加强大水面生物多样性保护,增殖渔业要严格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对苗种场和放流品种进行监管;用于增殖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要选择遗传多样性高且来源于放流湖库或临近水体的优质亲本培育苗种,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严防种质退化和疫病传播。 

意见同时对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加大支持保障力度等方面进行了重点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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