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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昆明违法遭罚 办理大额购汇业务未尽职调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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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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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0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云汇检罚〔2019〕3号)显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存在为企业办理预付货款大额购汇业务未尽职展业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年第2号)第十八条、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对其罚款100万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42.64万元人民币,停止经营对公售汇业务半年,责令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改正违规行为。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对相关凭证或商业单据进行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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