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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怎么办?《民法典》中这样规定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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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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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委会是一个离咱老百姓最近的一个部门,也是老百姓常走动的一个部门,虽说村委会不是行政机构,村委会成员也不属于国家干部,但却掌管着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尤其是在征地拆迁中,我们总能见到村委会的身影,而且关于征地拆迁的一些补偿也会直接发放至村委会。可是征地拆迁补偿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利益,这些补偿从村委会再转到村民手中时,几乎是所剩无几。

  根据凯诺律师办案的经验,实践中,经常有村委会找各种借口对被征收农民少发或是延迟发放补偿,遇到这种情况的村民也往往是束手无策。那么,面对村委会的这种行为,被征收农民该怎么办呢?村委会到底有没有权利截留征地补偿款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征地补偿都有哪些?

  土地管理法第48条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据此,征地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用等。

  其中,征地补偿费,众所周知是给予村集体的,由村集体进行分配。

  对于如何分配,每个地方都有着不同的规定,比如《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收未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

  简单来说,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不是村委会说了算,而是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应该要直接给予被征地农民,要是直接给村委会,那则是不合理的。

  对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上述补偿内容中,村委会最有可能截留的就是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了。那么村民要是发现自己的补偿款被村委会截留了怎么办呢?我们来看看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243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26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第26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所以,当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村委会私自截留、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认为村委会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其行为不合法,然后依法向监察委员会进行举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村民如果对村委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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