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公基民法及民诉法真题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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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队文职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中公教育列举一些刚刚考过的民法及民诉法的真题进行解析,希望考生们能够能由此取得一些“线.(单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一项是:
C.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所在社区可以推荐作为诉讼代理人
答案解析:新《民事诉讼法》八十七条:“经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由此新民诉法可以看出,D选项错误;A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
答案解析:法人资格的构成: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要具备中级以上学历能够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法人。符合这四个条件的只有BC选项。
3.(判断题)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答案解析:根据《民法通则》,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意民法所强调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并且同时包含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
以上真题供广大考生借鉴参考,希望能够从每道题、每个选项中去琢磨事业单位考试的命题思、考试方向、以及考试的总体趋势,以便应对接下来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