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三支基层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中的钱保——定金
2018年甘肃基层考试公告暂未发布,根据历年甘肃三支一扶考试,特岗教师考试以及西部计划和大学生村官考试的考试公告,笔试内容均包括公共基础知识,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的备战三支基层考试,甘肃中公教育为大家整理了公共基础备考资料,甘肃中公教育祝您考试成功。
债的在民法中考查频率相对较高,债的中主要包括人保、物保和钱保,这篇文章主要讲述钱保,也就是定金在民法中的考查。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或其他代替物。举例:甲和乙订立了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汽车,乙给甲1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乙向甲交付2万元定金,2万元即为此处的定金。
1.定金合同是指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交付一定的定金而达成的协议。定金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其成立和有效以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不发生效力,主合同因解除或其他原因消灭时,定金合同也消灭。
(2)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定金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果只是口头约定而没有签订书面的定金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
(3)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应有定金的现实交付才能成立。换言之,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了定金合同,但是没有交付,此时定金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举例:甲和乙订立了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向交付汽车,乙给甲1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乙向甲交付2万元定金,如双方只约定了定金而没有进行实际交付,定金合同不成立,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1.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予。举例:甲和乙订立了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汽车,乙给甲1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乙向甲交付3万元定金,此时定金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过部分不予,所以只有2万属于定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并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举例:甲和乙订立了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汽车,乙给甲1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乙向甲交付2万元定金,a.如双方约定了2万元定金,但实际交付了1万元,视为以实际行动变更了之前的约定,只有1万元可以适用定金罚则。b.如乙向甲交付定金时甲接受,定金合同不成立,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3.我国《法》第89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的债务的,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举例:甲和乙订立了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汽车,乙给甲1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乙向甲交付2万元定金,a.如到期后乙无法向甲支付剩余的价款则要求甲返还定金,b.如到期后甲无法向乙交付汽车则应当向甲双倍返回定金,即返回4万元。
【真题再现】甲从乙处购买一批货物,向乙支付1万元定金,现乙履行合同,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定金( )。
解析: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或其他代替物。我国《法》第89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的债务的,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应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