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电后业主摔伤物业被判担半责
晨报讯居民楼突然停电,电梯无法使用,罗先生不得不从安全通道步行下楼,结果因踩到不明物滑倒,从二楼滚落到一楼,导致左股骨颈骨折。罗先生随后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昨天,记者从杨浦法院获悉,最终物业公司被认定应对罗先生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170591.45元。
罗先生家住杨浦区控江。2012年9月22日,他居住的大楼突然停电。停电后因电梯无法使用,罗先生只好走安全通道。没想到,从安全通道步行下楼时,在二楼至一楼的通道内,他因踩到不明物滑倒,滚落到了一楼。在被送往医院后,他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后经司法鉴定,相当于交通事故八级伤残。
物业公司则认为,因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的损害,应由物品所有的个人或单位负责,罗先生追究责任的主体应当是致其滑倒的不明物体的主人,而非物业公司。而且,罗先生本身也有,作为成年人,他在电梯停电只能从安全通道通行的情况下,应该更加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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