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市隆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恒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恒业
上诉人广州市隆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恒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恒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陈金华、梁伟洪、梁伟国、梁伟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终22651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51元,由广州市隆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42元,由广州恒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0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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