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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 派遣用工两东家都有责 劳务派遣工遭车祸 两东家均被裁赔偿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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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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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某是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公司的员工,前不久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经工伤部门鉴定,其所受伤害已经达到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七级。岳某要求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向其支付工伤待遇。劳务派遣公司以社会保险应由用工单位缴纳等为由拒绝了岳某的要求。用工单位则认为岳某是劳务派遣员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拒绝了他的要求。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属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支付加班工资、绩效奖金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福利待遇的义务。岳某的社会保险本应由用人单位也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为其缴纳,因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工伤待遇损失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同时按法律规定,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评析】

  所谓连带责任就是指将来如果劳务派遣公司不按照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向岳某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时,岳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他既可以以劳务派遣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也可以把用工单位作为被执行人,谁有偿还能力就让谁做被执行人,多了一个选择更有利于保护岳某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的设立就是法律对于劳务派遣工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

  做产检休产假被扣工资

  女工状告公司打赢官司

  贾女士在某贸易公司担任出纳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基本工资为1800元,加上岗位工资每月共计4000元,贾女士在职期间贸易公司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

  今年初,贾女士怀孕后一直坚持工作,只是有时按照医院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但每次产检公司都将此算作事假,并扣发相应的事假工资。贾女士产假期间,公司一直按照基本工资1800元的标准每月向其支付工资。前不久,贾女士提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产检和产假期间工资差额。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的规定,女职工依法享有产前检查的权利,怀孕女职工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且用人单位应为怀孕女职工适时的提供方便,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故贸易公司应支付贾女士产检期间克扣的工资。由于该公司没有为贾女士缴纳生育保险,因此贾女士产假期间工资应由该公司承担,工资标准参照她正常出勤的月工资水平。

  【法律评析】

  我国法律对于女职工特别是处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内的女职工有一系列的特别保护措施。除了上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外,《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处在三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40条和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女职工尚处在三期内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三期期满。

  节假日加班没加班费

  无证据致使部分胜诉

  张明(化名)是一家科技公司的研发员,今年2月末,张明离职,并与科技公司就加班工资问题产生争议,向仲裁委提起了申请。庭审中,张明主张今年1月1日至2月10日期间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7天,每周有2天休息日加班。

  仲裁庭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告知张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涉及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承担,而他仅提供了1份书面证人证言,证明1月1日至2月10日期间每天的工作时长情况,这位证人又没有出庭,科技公司对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也不予认可,依据证据规则,仲裁委对这份证人证言将无法采纳。同时告知科研公司应当以诚信为本,实事求是。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科技公司支付1月1日至2月1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法律评析】

  加班工资的争议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劳动者必须是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自行加班不能要求加班工资。第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也就是双休日加班的,应当首先安排劳动者倒休,不能安排倒休的,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200%的加班工资;如果安排劳动者在平时或者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不能以倒休为借口不支付加班工资,除非双方另有协议。第三,如果劳动者执行的是非标准工时制,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无权要求加班工资;执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可以就超过法定工时部分按照延时加班的标准主张加班工资,遇法定节假日上班,有权要求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本报记者吴佳实习生杨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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