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润洋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信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范文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润洋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信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范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10519号民事,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9.4元,由上诉人广州润洋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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