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两厂家等被查处罚款
新年前后,辽沈名牌“不老林”突遭山寨版围攻
说起辽沈名牌“不老林”糖果,在沈阳、辽宁及东北乃至全国市场上,用家喻户晓、人人知道来形容并不算夸张。
始创于改革开放之初的沈阳不老林食品有限公司,是辽沈著名糖果制造企业。公司创始人林瑞丰自幼踏入制糖行业,有60多年的丰富制糖经验,享有“北方制糖大师”“糖魁不老林”等美誉。他一手创办的不老林公司秉承传统制糖工艺,结合科学生产方式和严格质量管控,以真心实意制作出各种美味可口、营养丰富、包装精美独特的糖果,深受国内外广大的消费者喜爱。
多年来“不老林”糖果在京、津、沪、汉、穗等大城市及中小城市销量一直供不应求。如今,沈阳不老林食品有限公司已经成为兼具配方工艺和稳固市场的中国著名糖果生产企业,产品不仅畅销全国,还远销到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国际市场。
“不老林”糖果不仅给辽沈人带来了无限骄傲,而且近几年又被沈阳市食品协会评为首批“沈阳特产”食品,在沈阳电视台、沈阳日报、沈阳晚报举办的沈阳市民最喜爱的食品品牌评选中,被评为“最受沈阳市民欢迎的食品品牌”。还被沈阳市政府评为“沈阳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注册商标也被评为“沈阳市著名商标”和“辽宁省著名商标”并取得10多项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
可是,就在今年新年前后,不老林食品公司突然发现,本来不断稳步上升的产品销量在部分地区发生变化,同时山东及东北的黑龙江、吉林等地的部分消费者还反映,他们购买的“不老林”糖果的“口味变差了”,“商标包装纸也变样了”等。
发现上述情况,不老林公司高度重视,马上研究对策并快速组织多路人马分赴出现问题的各地市场调研。
经过不老林公司的调查、取证等历时数月的工作,到今年4月终于查明了事情的基本真相。原来,新年前后起,黑龙江的佳木斯市、鹤岗市,吉林的延吉市等地,还有山东的临沂市、东营市等地的食品批发市场,另有“拼多多”手机购物平台等,都出现了与“不老林”糖果外观极为相似的糖果产品,其包装纸色彩等极像“不老林”,也印有很相似于“不老林”糖果在全国率先使用的人物肖像形商标等,不仔细认真地辨认这类“山寨版”产品,很容易让人们误以为是“不老林”糖果。这类“山寨版”产品的批发价格一般仅为正宗“不老林”的一半,口味口感比正宗“不老林”更是相差甚远,至于卫生质量更是让人不得而知。
说到底,困扰不老林公司和合法经销商,特别是欺骗广大消费者的根本原因就是来自数种“山寨版”产品的围攻。
沈、鲁两地市场监管局连续出击查处了童香糖果厂、郑太食品有限公司及沂水县金泳芳糖果厂
今年4月,不老林公司分别向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管局和于洪区市场监管局,对住所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山梨村、投资人为庞某某的沈阳市童香糖果厂和住所位在于洪区马三家镇范屯村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的沈阳市郑太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举报。
大东区市场监管局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9月生产名为“喜仕林”牛轧糖,并在拼多多平台销售。“喜仕林”牛轧糖内外包装袋上印有:“喜仕林糖”“沈阳名品”等内容。其内外包装、装潢,包括包装的外形形状、图案构图、色彩搭配、文字组合等要素与“不老林”牛轧糖的内外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在拼多多平台“梅花鹿食品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喜仕林”牛轧糖广告中,有“沈阳名品”字样的荣誉信息的包装广告图片,该荣誉信息并未获得有关部门的认定,当事人承认印制“沈阳名品”只为提高销量。共生产该种牛轧糖1000袋,共售出956袋共获利2390元,违法经营额为9900元。
大东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有关条款,根据上述法规,今年8月大东区市场监管局正式决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万元。二、对当事人发布虚假曾获荣誉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于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销售记录查实:从2018年12月到今年7月,当事人共生产杏仁味“喜仕林”糖果31件,每件15公斤,销售给沈阳福禄源批发部5件、销售给延吉和龙秋英食品批发部6件、销售给哈尔滨德利达食品公司20件。违法经营额为5115元。
于洪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其生产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突出使用并误导公众的行为,依据国家《商标法》《商标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已构成侵犯商标注册权的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上缴国库。
另据记者了解,今年的2月1日,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消费主张》栏目,对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金泳芳糖果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进行了报道后,当天,沂水县市场监管局即对该厂依法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厂产销的“小玉兔”奶糖,在包装膜上使用的装潢与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白兔”奶糖所使用的包装装潢相近似;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金泳芳”果仁香糖果,所使用的包装在颜色、字体、图案及排列组合等方面,与“不老林”糖果所使用的包装等相近似。截至被查处时,当事人生产销售“金泳芳”糖果,经营额为18720元。
沂水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帀5万元;吊销其营业执照。至此,辽沈名牌“不老林”与各路“山寨版”产品博弈,暂告一个段落。整个事件在市场经济大发展的今天,给众多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启示,却应该是久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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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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