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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岐仙与被上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原审被告周向、杨艳萍、陈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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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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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上诉人周岐仙与被上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原审被告周向、杨艳萍、陈林、张中奇、广州市求质石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105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岐仙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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