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新闻资讯  国际动态

上海静安区2015年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 来源:互联网
  • |
  • 2018-08-06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2015年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沪财采[2014]20号),结合本区实际,现将《静安区2015年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预算主管部门遵照执行,并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下属单位。

  协议采购网上供货,实行电子集市竞价采购。预算金额200万以下(不含200万元)实行电子集市竞价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实行集中采购(委托中心)。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一)根据《中华人民国采购法》、《上海市采购管理办法》的,各级、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采购范围。

  按照财政部2013年10月印发的《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制定本集中采购目录。为便于工作开展,本集中采购目录设置“品目分类编码”标明目录项目与《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相关品目的归属关系。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还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三)对按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实行分散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标志产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采购政策。

  采购人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信部《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在预算编制时就预留本部门年度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符合《中华人民国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

  (五)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带★的项目,按照《上海市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实行协议采购网上供货,从()电子集市通过议价、反拍、团购方式竞价采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带▲的项目,实行定点采购,从电子集市直购。采购上述带★、▲的项目,预算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仍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目录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目调整纳入电子集市采购管理。

  (六)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区财政局提出修改,报市财政局确定并在上海采购网公布后实施。

  (七)上海采购网()、静安区采购网()为本区指定的采购信息的公布。上海采购网、静安区采购网仅发布本市、区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采购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应同时在上海采购网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网站()上发布。采购进口机电产品招标公告应同时在上海采购网和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发布。静安区采购网可下载采购相关表格。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
网站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