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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凡符合《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基本条件和品种目录》规定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其国内生产企业或者境外、国外产品的代理机构,均可申请办理《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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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凡符合《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基本条件和品种目录》规定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其国内生产企业或者境外、国外产品的代理机构,均可申请办理《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二)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当场核对申报资料。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依据《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建材办。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应当场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市建材办对初审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认定结论在《上海建设网》()上予以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后,市建材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材料采购网,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市建材办对获得《认定证书》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和单位,定期在《上海建设网》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获得《认定证书》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属本市准用管理或者试点备案管理范围的,可凭《认定证书》向市建委或者市建材办直接领取《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或者《上海市建筑材料备案证明》建筑材料采购网。

  第八条《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建筑材料国家标准。在《认定证书》期满前1个月,持证单位应当向市建材发展办提出复验申请。

  第九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市建材发展办应当组织年度复验。在办理《认定证书》年度复验时建筑材料采购网,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缓办理年度复验手续,并公开通报批评:

  第十条 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加强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抽查、《认定证书》使用的行为监督和接受社会对不良行为举报投诉和核查、处理等监督管理建筑材料国家标准。

  凡动态监督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市建材发展办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建材办取消其使用《认定证书》的资格。

  第十一条 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建立持证单位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监管手册》,记录监督检查、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和经营行为等内容,作为年度复验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对优先选用获得《认定证书》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组织年度表彰工作,并推荐纳入建筑业管理工作的年度综合考评范围。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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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新型建筑材料》
  • 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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