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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迎接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炜衡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向炜衡体系北京总所及全国44家分所律师征集知识产权案例,最终从数十件参选案例中评选出炜衡体系2022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名单如下: 一、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1790号] 四、上海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霍尔果斯侠之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侠之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柏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21)粤73民终1245号] 六、
为迎接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炜衡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向炜衡体系北京总所及全国44家分所律师征集知识产权案例,最终从数十件参选案例中评选出炜衡体系2022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名单如下:
一、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1790号]
四、上海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霍尔果斯侠之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侠之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柏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21)粤73民终1245号]
六、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保定畅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2022)浙民终1467号]
七、成都购房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瑞小博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欢聚堂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2)川01民终18302号]
八、冯丽与张某、南通一庄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南通神针沈寿刺绣传习馆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案[(2021)苏民终322号]
九、邹平永兴农机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大丰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337号]
十、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建材集团合肥名流水泥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2022)皖01民初911号]
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娱公司)诉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脉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1790号]
体娱公司与映脉公司关于中超图片合作的竞争与纠纷,已经长达近6年。2013年3月5日,中国足球协会(简称中国足协)出具授权书,授权中超公司代理开发经营中超联赛相关版权及商务资源。2017年1月23日,中超公司通过招投标确定官方独家图片合作机构为映脉公司。2017年6月,映脉公司向北京海淀法院提起诉讼,指出体娱公司利用王某的媒体资质和证件让王某为其提供中超赛事图片拍摄及供图服务。法院判决认定,映脉公司取得2017年中超赛事独家商业机构拍摄权,是其经过与其他商业机构的竞争,且以支付高额合作费用并提供高品质赛事图片为对价后所获得的,因此映脉公司由此产生的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体娱公司派遣他人进入2017年中超赛场拍摄赛事图片,以及在全体育网上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无合法来源的中超图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8年9月体娱公司作为原告以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为由将中超公司及映脉公司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发布声明消除影响传统建材的弊端,同时赔偿因垄断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580万元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体娱公司诉讼请求后,体娱公司不服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做出终审判决传统建材的弊端,判决驳回上诉建筑考试资讯网,维持原判。
本案被选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2022)。本案明确了体育赛事组织者基于其组织赛事、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独家经营赛事资源的民事权利,所呈现的独家性和排他性属于权利自身的内在属性。由该权利内在的排他属性所形成的“垄断状态”本身,并非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的对象。该案裁判明确民事权利的排他性或者排他性民事权利本身并不是反垄断法预防和规制的对象,只有对排他性民事权利的不正当行使才可能成为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的对象,有助于厘清排他性民事权利的行使边界,保障市场主体依法正当经营。
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相关赛事节目已入选国家版权局发布的《2022年度第九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根据名单显示仅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咪咕及抖音三平台享有卡塔尔世界杯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传统建材的弊端。2022年11月21日,卡塔尔世界杯拉开序幕,与此同时,抖音集团发现神龙直播平台(包括网站及APP)以及龙珠直播平台(包括网站及APP)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盗取国外网站及抖音网站的直播源以直播间的形式进行直播,上述两平台因此获得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的同时,严重挤占了权利人和国内互联网平台的经营资源,破坏了卡塔尔世界杯转播的经营秩序。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违反赛事转播应当获得授权的商业惯例,在其共同运营的直播网站及APP中,使用或放任通过盗链的方式实时转播赛事画面,甚至直接盗用抖音直播流,不正当攫取商业利益,违反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龙珠直播平台及神龙直播平台提供卡塔尔世界杯足球赛相关内容。
本案权利人很好的利用了我国司法制度中的诉前行为保全制度,生动诠释了,在立法、用法、司法三位一体的有机结合下,诉前行为保全制度的价值,突出体现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的时效性特点。此类禁令,利于让那些抱着先赚一把再逃之夭夭的投机客们放弃妄想,也将更加增进权利人创造和传播具有合法知识产权作品的动力。本案入选“2022年中国十大体育法律事件”,同时被写入前最高法院院长周强“2023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亦被选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4月发布的10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陈某杰犯罪团伙为制作贩卖侵犯外国著作权的盗版光盘,招募陈某、彭某丹等多名人员进行分工配合。陈某根据客户订单,从罗某骤处订购美剧、美国电影等节目片源。陈某将客户订单及节目片源通过陈某杰的司机韦某交给珠海某制作公司的计划部主管郑某杰。郑某杰安排公司工程师宋某鹤、生产班长李某峰生产制作盗版光盘,安排黄某忠、冯某华,将公司生产的盗版光盘运输至广州市指定地点与韦某等人进行交接。韦某等人将光盘运回陈某杰团伙仓库后,由吴某凤、万某斌等人负责盗版光盘包装材料的印刷、制作以及光盘包装工作。后陈某、彭某丹根据客户订单,通知万某斌、韦某等人进行配货、发货。2017年2月至2018年12月,陈某杰团伙共向被告单位支付盗版光盘制作费人民币700余万元。
炜衡律师接受珠海某制作公司和总经理王某钦的委托后,立即向检察院、法院提交了单位员工以公司名义“接私单”的获利模式建材品牌联盟,以及涉案侵犯部分版权超过50年保护期限的相关证据。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珠海某制作公司不服提起二审。二审期间辩护律师充分与承办法官沟通,指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的问题并提交相应证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将本案发回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案重审一审过程中,辩护律师从企业合规角度对公司以及王某钦开展工作,同时积极与检察机关和法院协调,最终珠海某制作公司和王某钦认罪认罚,获得了相对较轻的处罚。
本案系特大侵犯外国著作权刑事案件,涉案人数众多,被侵权作品知名度高,社会影响大建筑考试资讯网,受到国内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辩护律师从企业合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的减轻了公司和公司负责人的刑罚。在辩护律师的工作下,本案一方面保护了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也维护了被控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建材品牌联盟。本案被选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4月发布的10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上海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霍尔果斯侠之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侠之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柏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21)粤73民终1245号]
原告上海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昆仑墟》游戏的著作权人,于2016年5月15日完成该游戏的开发并于2017年6月1日开始上线年十大最火热等奖项建材品牌联盟。被告深圳侠之谷科技有限公司系《醉美人》游戏的著作权人,于2018年1月开始通过十个运营平台运营该游戏;同时,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与广州柏际网络科技公司签署联合运营协议,将《醉美人》改名为五款游戏后在广州柏际网络科技公司的网站上线。后菲狐公司经玩家反映发现《醉美人》游戏前81级的游戏整体内容涉嫌“换皮”侵权,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醉美人》前81级内容构成侵犯《昆仑墟》的改编权和署名权,但未认可原告要求柏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各被告适用举证妨碍规则的主张。二审法院维持侵权认定,进一步认为,柏际公司作为联合运营方未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义务、且与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分工合作共同运营被诉游戏,同样构成侵权;深圳侠之谷公司和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经一二审法院责令仍未及时、如实披露游戏流水及合同,构成举证妨碍。基于前述理由,二审法院最终认定《醉美人》及五款改名游戏侵害《昆仑墟》游戏的改编权和署名权,判决被告深圳侠之谷公司、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113600元,广州柏际公司在部分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作为网络游戏换皮抄袭案的又一高额判赔案例,在权利基础及责任承担方面均有理论上的精进和突破。在权利基础方面,本案二审判决明确改编权控制范围应包括后续利用行为,进而认定未参与改编但负责游戏运营推广的主体均构成侵权;在责任承担方面,本案二审法院充分认识到此类纠纷中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充分利用举证妨碍规则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彰显了司法对知识产权的强力保护目前建材行业趋势、对侵权和不诚信诉讼的否定和惩戒。
郑某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传统建材的弊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侦察机关移送起诉认定:2011年郑某、孙某等人从被害人公司离职后,郑某被孙某招至其新设立的北京某公司任算法工程师。此后,北京某公司研发生产XX设备并先后向某国及新疆某公司出售五套XX设备目前建材行业趋势,合同金额为1291万美元、795万人民币。2017年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某法院扣押的北京某公司相关电子数据并开展鉴定。经鉴定,北京某公司的相关材料与被害人公司主张的10个密点共计53个技术方案具有同一性,并对相关密点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被害人公司拥有的某系统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的许可价值评估鉴定值为1656万元。检察机关经审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结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郑某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本案中炜衡辩护律师关注并强调郑某某入职北京某公司前,北京某公司已经在使用相关技术信息这一事实,同时侦查机关未查明郑某某存在不当获取、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未证实郑某某与北京某公司存在犯意的通谋,基于上述关键事实,辩护郑某某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不能因相关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而认定构成侵权犯罪。国家倡导优化营商环境,打击商业秘密侵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同时也应当依法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够保障科创人员的自由择业的基本权利,充分发挥技术特长为社会贡献力量。
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保定畅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2022)浙民终1467号]
上海畅途的核心业务是为市政道路提供排水解决方案和相关产品,广泛应用于中国大江南北的众多市政道路和重点工程,如:上海迪士尼乐园、港珠澳大桥澳门段、北京环球影城等。2011年5月,上海畅途即申请了“畅途”(第6类)文字商标,2012年6月7日依法核准注册。经10多年持续使用与宣传,在排水技术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2021年,上海畅途发现在浙江湖州地区很多市政改造工程中都出现了侵权的井盖产品。
炜衡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初步证据、现场调查及案情综合分析,确定通过民事侵权诉讼、行政投诉保护、刑事责任追究等3个方向综合保护、同步推进的方式。侵权主要证据收集、固定完成后,炜衡律师分别向湖州法院、杭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向浙江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查处侵权行为。取得初步证据后,积极与湖州市公安局食药监大队沟通,要求启动刑事追究。涉案商标系列维权案件包括5件诉讼案件: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件商标民事侵权民事案件,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院1件民事侵权案件和2件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
本案涉及人员及单位较多,包括多名离职员工、10多个经销商、3家代加工公司、建工集团等多家大型工程总承包商等。经过多方努力与沟通,最终,3个民事案件中,1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胜诉判决;2个调解结案,被告同意赔偿损失,共获得赔偿款150多万元。目前1件刑事案件已判决生效,其中一名销售和经销商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1年半。
本案亮点在于,通过前期大量证据收集和案件法律关系梳理和分析,确定综合使用民事、行政、刑事多途径的维权策略,同时执行中炜衡律师团队科学部署高效推进,客户全力配合,从而实现了对侵权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法律打击,同时,也实现对当事人经济损失的最大限度的赔偿。本案前期制定科学的维权策略和周密的方案,后期律师团队的高效执行和无缝配合,都体现了代理律师处理系列案件多途径维权的丰富经验,为最终维权成功奠定基础。
成都购房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瑞小博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欢聚堂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2)川01民终18302号]
随着近年来成都地区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各类房地产资讯的大数据平台也相应地繁荣起来。成都购房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瑞小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两原告)经营的“成都购房通”平台在房产大数据行业内长期处于领先地位,通过微信公众号建材品牌联盟、微信小程序、网站等形式向用户提供相关服务。成都欢聚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欢聚堂公司)也是本行业内的头部企业,其经营的“成都房小团”平台与两原告经营的“成都购房通”平台存在直接竞争关系。2021年6月开始,欢聚堂公司逐步以“购房通”为名称开办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网站等,但实际内容均来自其经营的“成都房小团”,且用户点击相关连接后均转跳到“成都房小团”,导致两原告合作的众多房产公司、房产经纪人、用户产生混淆误认。两原告在提起本案不正当竞争之诉时,未取得“购房通”相关的商标权,且此前申请注册“购房通”商标时曾被商标以不具备显著性为由驳回。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购房通”经两原告的持续宣传和使用取得了较好的市场业绩,认定“购房通”在成都市范围内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虽“购房通”本身显著性不强,但不能仅以有人在先使用过改文字即否定其目前已经在成都市范围内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特征。一审判决欢聚堂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连续30日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一审判决后,欢聚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建筑考试资讯网,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明确了在服务名称固有显著性较弱时,可以根据经营者为持续经营所作出的投入、为提高知名度所做出的宣传、所取得的市场肯定等因素,综合认定服务名称因使用而取得第二含义的显著性,进而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予以保护。
冯丽与张某、南通一庄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南通神针沈寿刺绣传习馆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案[(2021)苏民终322号]
原告冯丽系案涉《红拂图》及《螽斯棉瓞图》刺绣作品的作者,其中《红拂图》刺绣作品上未绣制原告名字,《螽斯棉瓞图》刺绣作品上绣制了原告的名字。被告张某系冯丽绣制的《红拂图》及《螽斯棉瓞图》刺绣作品的所有人,也是被告南通一庄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被告南通神针沈寿刺绣传习馆的主要负责人。被告张某及一庄公司在使用和对外宣传时将《红拂图》刺绣作品宣称为张某绣制,被告南通神针沈寿刺绣传习馆展览原告绣制的《红拂图》时未真实表明作者冯丽的身份。《螽斯棉瓞图》刺绣作品上绣制了原告的名字,但被告张某及一庄公司对外宣传时将“冯丽绣”印章隐去,对外宣称该图系张某绣制。
该案历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肯定了案涉作品系在画作底稿基础上进行的艺术再创作,即“通过运用灵活多变的针法、采用不同颜色及粗细的绣线,在色彩搭配、线条排列、明暗关系等融入个人的构思,体现了个性化的选择、取舍建筑考试资讯网、安排、设计,最终呈现出不尽相同的艺术感知和欣赏体验”,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改编作品。同时,通过采取分别单独询问,调查了解刺绣过程、细节特征、针法技巧等再结合当事人陈述及绣制底稿、工作记录、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认定被告张某所有的作品属于原告的原始创作作品,三被告均构成侵权目前建材行业趋势,并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明确了改编作品的判断标准以及未署名刺绣作品的权属分析认定方法,充分肯定了案涉沈绣作品的独创性以及较高的艺术创作水平,鼓励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创造性劳动,为南通沈绣作品的司法保护提供了参考目前建材行业趋势,对促进刺绣传统文化和刺绣产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邹平永兴农机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大丰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337号]
邹平永兴农机有限公司是名称为“自走式玉米青饲料收割机”的发明专利权的权利人,其认为山东金大丰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青饲料收获机侵犯其发明专利权,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技术与被诉侵权技术关于动力输入和输出的设计手段不同,实现的功能和效果亦不相同,且不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故二者不相同亦不等同。综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有一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故驳回邹平永兴农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邹平永兴农机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其实现的功能及达到的技术效果亦不同,故二者不构成相同或等同技术特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不仅涉及复杂技术事实的认定,同时还涉及等同技术特征认定问题。该案在判断技术特征是否等同时,从手段、功能、技术效果及本领域人员是否不通过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最终实现了既要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又不会给专利权人以过度保护的平衡。
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建材集团合肥名流水泥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2022)皖01民初911号]
“中建材集团”为原告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简称,且知名度极高。被告成为原告下属公司后,更名为中建材集团合肥名流水泥技术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原告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被告全部股权,工商档案显示,原告子公司曾出具《证明》,同意被告继续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建材集团”。此后,原告及其子公司曾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中建材集团”,变更名称。被告均以《证明》为理由拒绝。原告主诉:要求被告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建材集团”建筑考试资讯网,并办理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
炜衡律师主要代理意见:“中建材集团”是原告的企业名称简称,只允许具有投资关系的集团下属公司使用,子公司无权许可下属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使用;《证明》并未写明授权使用的期限,原告及子公司随时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中建材集团”作为原告企业名称简称,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经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原被告同属于建筑行业,经营范围存在交叉与重合。在无任何投资关系后传统建材的弊端,被告继续在企业名称使用“中建材集团”,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混淆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名称作为企业拥有的一项知识产权,非经授权不得使用。原告及其子公司发函通知被告停止使用,被告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形下继续使用现名称,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混淆行为,构成侵权。
本案涉及大型国有集团下属企业对集团企业名称的使用,与通常所见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混淆行为不同建筑考试资讯网,被告之前有合法使用的理由。法院认可原告律师的主张,认为在原告及子公司发函通知停止使用后,被告已经没有继续合法使用的正当理由,被告继续使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侵权。本案对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如何管理下属企业使用集团字号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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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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