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奥集团原总经理郭再斌案终审判刑11年
近日,北京新奥集团原总经理郭再斌终审判刑11年,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按照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的郭再斌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4月22日裁定驳回郭再斌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北京市三中院一审裁定,被告人郭再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冻结在案的760余万元予以没收。
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郭再斌。资料图
担任新奥集团总经理近9年后被查
公开简历显示,郭再斌,男,汉族,1961年1月出生,江苏如皋人,1980年11月参加工作,198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大学学历,工商管理硕士。
不过,北京市高院的判决书显示,郭再斌生于1963年10月5日,与公开简历晚了两年9个月。
2018年4月20日,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郭再斌经通知到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接受谈话。6月初,北京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郭再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按照公开简历,郭再斌曾服役两年半多,1983年7月起进入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机械施工公司,后曾在北京市城市建设道桥工程公司、北京城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任职,2005年4月起进入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9年5月起,任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到2018年4月接受调查时,他已经任职近9年。
家人及亲属买三套房,低于市场价720万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郭再斌2018年4月被留置,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三中院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郭再斌的犯罪事实有四项。其中三项发生在郭再斌担任新奥集团总经理期间。
2013年至2014年,郭再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北京天润同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成为北京新奥集团项目合作方提供帮助。2014年三四月,郭再斌从姜某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春光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低于市场价人民币306.44万元的价格,以其女儿名义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清河营东路1号院10号楼2单元2901房产,以低于市场价225.515万元的价格为其亲属白某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清河营东路1号院20号楼2单元603房产。
北京知道发现,清河营东路1号院为天润福熙大道楼盘,目前每平方米均价约七八万元。
法院认定,2009年至2017年,郭再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工集团)与北京新奥集团合作工程项目提供帮助。2012年5月,郭再斌以低于市场价188.5725万元的价格为其亲属纪某购买北京建工集团开发的北京市朝阳区域清街2号院8号楼2单元402房产一套。
2015年至2016年,郭再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下属付某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6年1月,郭再斌在其办公室收受付某出资20万元购得的北京最淘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唱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此外,2007年至2017年,郭再斌利用担任北京新奥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道桥集团)与北京新奥集团合作工程项目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6年,郭再斌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给予的现金40万元。
立案后有850余万元被冻结
判决书显示,郭再斌2018年4月经通知到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接受谈话。立案后,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冻结郭再斌转入纪某(郭再斌亲属)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资金85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再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郭再斌收取付某20万元股份系未遂,且郭再斌到案后配合办案机关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去年3月,北京市三中院一审判决:郭再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100万元;冻结的850余万元存款及孳息,其中,人民币760.5275元作为受贿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余款抵缴罚金,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宣判后,郭再斌提出上诉。理由是,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购买姜某公司开发的房子是在预售期,不存在低价购房;其仅为亲属提供了购房信息;没有收取付某20万元的原始股,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北京市高院认定付某出资20万元为郭再斌购买的股份,是尚未上市流通的原始股,不能引起股份的实际转移。因此,该事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北京市高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郭再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终审裁定驳回郭再斌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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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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