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7名拆迁人员因寻衅滋事罪获刑后,检察院提出抗诉
近日,扬州业主驾车撞拆迁队致2死多伤案有了最新进展。
据相关人员介绍说,“扬州业主驾车撞拆迁队致2死多伤”事件中,7名拆迁人员因寻衅滋事罪刑,7人分别获刑1年3个月至3年不等。但是在获刑后,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案件:
2018年7月5日,扬州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公告,要求该镇小运河沿线侵占河道的建筑物由业主自行拆除。之后相关部门两次对韦某下达清除告知书,但韦某始终未配合。10月12日,扬州某拆迁公司受相关部门的委托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负责拆除韦某占用河道的建、构筑物。三天后,在韦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拆违人员砸坏韦某户玻璃门、捣毁门前摄像头。韦某得知后,到现场进行阻拦并拍照,但在拍照的同时,手机被拆违人员抢摔。随后,韦某驾车两次冲撞拆迁人员和群众,致2死多伤。在韦某下车后,又遭到了拆迁人员的殴打,后被赶来的民警控制。
案发后,陶某等多名拆迁人员以“寻衅滋事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案处理。
9月30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对7名拆迁人员寻衅滋事罪一案公开开庭宣判,7人分别获刑1年3个月至3年不等。
针对陶某等人的行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称,陶某等7人没有房屋拆除资质,仍以其公司名义承接拆除拆迁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又以拉人造势、殴打、毁财等非法手段滋扰群众,引发严重后果,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
不过,在陶某等人获刑后,检察院则提出了抗诉。检察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行为符合该条款的规定.....对陶某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量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还称,陶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为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等,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行为符合恶势力的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10月10日,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征地拆迁中遇到暴力强制拆迁应该要怎么做?
其实在征地拆迁中,违法暴力强制拆迁的事件并不少见,但是关于违法暴力拆迁行为法律上是明文禁止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强制法》中的第36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在强制拆除之前,必须要依法履行催告义务,在催告之后,如果当事人在法律所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话,相关部门才可以拆除,否则就是违法的。
凯诺拆迁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无论是拆除违法建筑还是以拆违促拆迁等,在面对违法行为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切忌冲动,千万不要以暴制暴,做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也不要做出伤害他人的行为,否则作为弱势群体的被征收人,只会陷入更深的对自己不利的情形当中。
当然,面对违法拆迁,被征收人也不要坐以待毙,可以拨打110报警,在报警时不要着急,言简意赅的讲清楚具体的情况,同时在警察赶来之前,在确保自己、家人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并保存好报警记录等其他相关证据,然后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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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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