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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对拆迁补偿标准不满意怎么办?用这三个方法来解决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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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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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总会有被征收人在看到或是听到征收方给出的补偿价格时会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无法保障自己被拆迁之后的生活。

  近日,凯诺律师就接到一位河南洛阳的当事人咨询拆迁补偿的电话,当事人说,征收方给予自己的补偿一平米只有二、三千,但是周边市场价都好高了,之前日子还算过得去,现在自己还得倒贴钱买房,这样一来,我们真的就是越拆越穷...

  0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关于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02、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的周边市场价,也就是,若被征收房屋周边的市场价一平米是5000,那给予的补偿就不能低于这个价。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则是不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但实践中,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却远远达不到法律所规定的补偿标准或是被征收人所认为的补偿标准,那么面对这种情况,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护权益呢?在遇到补偿方面的问题,被征收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核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被征收人若对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有异议,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一般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往往会作为对被征收人补偿的依据。所以,被征收人在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时,可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核。

  2、申请鉴定

  如果对复核结果还不满意,那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在实践过程中,被征收人千万不要认为,鉴定结果肯定会跟复核结果一样,然后就放弃了这一项权利。这其实是不正确的做法。在征地拆迁中,一定要敢于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得到一个公平客观的评估结果。

  3、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对复核的结果和鉴定的结果都不满意的话,那么被征收人还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行政诉讼,让律师帮助自己找到征收方的违法点,向有关部门申请查处。

  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征地拆迁较为复杂,老百姓又不懂法,所以在拆迁中难免会遇到补偿不合理,对补偿标准不满意的情况,但这时,被征收人一定要等将自己手上仅有的权利利用起来,不建议被征收人采取硬碰硬的做法,否则可能会覆水难收。

  另外,被征收人还要注意评估机构、评估方式的选择。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的来说,被征收人是有权选择评估机构的。如果评估机构是征收方私自选定的,那么补偿自然是不会合理的,而且要是住宅拆迁的话,有利于被征收人的评估方式一般是市场比较法。

  实践中,若评估程序不合法,评估机构并非是被征收人协商而定,那么被征收人可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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