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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依据这样的评估报告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怎能接受?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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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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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子被征收,征收方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中载明:此次房屋征收评估价格不包含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物、构筑物,也不包含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和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本估价报告使用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至该征收项目征收补偿结束时止,最长不超过报告完成之日起一年。

  法院认为,未与被征收人就上述补偿事项进行协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侵害了被征收人协商的权利以及申请复核和鉴定的权利。下面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张先生在湖南有一套房屋,2016年12月26日,征收方发布了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张先生的房屋也在棚改的范围内。2016年11月16日,征收方发布了《关于选定某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通知合法产权人于2016年11月23日参与协商选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2017年9月20日,房屋评估机构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在该评估报告中载明,“此次房屋征收评估价格不包含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物、构筑物,也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和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本估价报告使用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至该征收项目征收补偿结束时止,但最长不超过报告完成之日起一年”。

  但是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因征收方未与张先生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随后就对张先生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张先生认为,该《补偿决定书》存在违法。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

  张先生认为,征收方确认的货币补偿价格远远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若按照此价格给予补偿,那么其原有的生活水平则无法得到保障,再者,征收方选定的评估机构违反了法定程序,评估报告没有涉及到房屋的装修价值,征收方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就装修进行了协商,而且征收方也没有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送达评估报告,这剥夺了其申请复核评估和鉴定的权利,况且征收方依据评估报告所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也已经过了使用期限。

  征收方辩称,其是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依法将评估报告送达给张先生的,其并没有剥夺被征收人申请复核和鉴定的权利,也没有剥夺被征收人就补偿费用进行协商的权利。

  法院认为,征收方在没有就室内装饰装修、被征收房屋的构筑物、附属设施以及搬迁费等补偿费用进行协商,也没有委托相应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情况下,就直接对张先生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剥夺了张先生了就补偿费用进行协商的权利。

  而且,其依据上述估价报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是该估价报告中载明的有效期限是一年,所以在征收方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及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评估报告对被征收人有利的情况下,该评估报告不宜作为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最后,法院判决撤销了征收方作出的补偿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表示,房屋评估的目的就是为了给被征收人最终的补偿提供一份法律依据,房屋评估也切切实实的影响着被征收人的权益,征收方应当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房屋装修等进行评估或是协商,否则就是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是有权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有权申请复核或是申请鉴定的权利的,所以,若遇到本案中类似的情况,被征收人可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或是交出房屋,并及时的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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