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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所涉地块就能理所应当的转化为国有土地?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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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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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土地却被拆迁方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中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村民起诉,法院确认拆迁方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拆迁方不服,上诉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是人口已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未被征用的少量集体土地,也属于国有土地,其按国有土地进行征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下面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2917年3月,拆迁方因棚户区改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张先生的房屋也在征收的范围内。但因拆迁补偿不合理,张先生没有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并发现此次征收并未按照集体土地征收。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拆迁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法院认为,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与调整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而集体土地征收并不适用该条例。

  涉案土地是集体土地,该土地只有经过法定事由和程序才能转变成国有土地。拆迁方称,根据规划图显示,涉案地块是在主城区,所以属于国有土地。

  法院认为,涉案地块作为村民宅基地使用,国土管理部门也向张先生颁发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以该地块并非属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条第一款的情形。因此,国家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使用纳入到城市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仍然要按照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程序进行。集体所有土地不能因为被纳入到了城市规划范围就理由应当的转变为国有土地。

  拆迁方称,涉案地块虽然是属于居委会集体所有,但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被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所以该地块属于国有土地。

  对于拆迁方所说的,法院认为,该土地是多数土地被征收后剩余的少量土地,在未履行征收程序的情况下,仍属于集体土地,拆迁方所认为的涉案土地是国有土地的证据和理由不足证明该土地是国有土地,其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征收行为违法。鉴于此次征收已经有多数被征收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房子也已交拆迁方拆除,所以应当确认违法。

  拆迁方不服上诉称,首先该地块是建立在城市上,其次,原审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的,城市市区的土地主要是指在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即位于城市市区,并且所有权未曾分配给农民或者划入农民集体范围的土地,理解没有法律依据,认定事实错误,因此,该地块理属于国有土地。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地块中的多数土地虽然被分批征收,但是该土地有相关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况且,因各地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条规定有很大的差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还专门出台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该《解释意见》中明确,“撤组转居”情形中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也需要依法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因此,集体土地未经合法征收程序,显然是不能理所应当的就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综上,拆迁方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未经合法征收的集体土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以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会造成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确认房屋征收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凯诺律师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有土地包括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经法定事由和程序转变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具体包括:(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案中所涉地块,不仅作为村民长期使用的宅基地,而且还有相关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以不能简单的以该地块建在城市上,村民已全部转为城市居民为由,就认为所涉集体土地就是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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