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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最常问的关于宅基地方面的8个问题,权威回答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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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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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宅基地,各个部门都出台了不少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而且对广大老百姓比较关注的,涉及老百姓利益的问题,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于今年3月份就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编印了《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问答》共54个。下面凯诺律师就其中几个问题与大家一起探讨一下。

  0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问答》第1问,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02、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问答》第3问,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实践中,很多老百姓都会认为,宅基地是传下来的,是自己的祖业,是自己私有的财产,他们有权随意处罚自己的宅基地,但其实并不是的,且这种想法也是不正确的,宅基地是国家分配给农民无偿使用的用于建造房屋的建设用地,其所有权是归集体的,农民享有的只是使用权。如果私自将宅基地进行买卖交易,出租,那么所签订的协议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

  03、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问答》第15问,依据土地管理法,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农户申请宅基地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应同时满足其他条件要求。

  04、宅基地是谁来审批,审批流程是什么

  《问答》第16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此前是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现在为了方便农民办事,将审批权限下放给了镇政府。

  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乡镇部门审查、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

  宅基地审批相对于来说比较的麻烦,村民只有申请宅基地只有走完全部的流程,才能开始建房,不是只要村委会点头答应就能行的,在经过乡镇政同意后才可以。

  05、进城落户后,农民能否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

  《问答》第21问,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规定精神,不能强迫进城落户农民放弃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也就是说,村民因合村并居或是其他因素进城落户后,村民还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部门不能剥夺其相关的权利,否则就是违法的。

  06、宅基地能否继承

  《问答》第22问,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

  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简单点来理解这一解决说就是,如果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户主名下,在户主死亡后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时,就不存在宅基地继承问题。若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后代进城落户了,不在本村居住生活了,在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后,该户主的子女可依据遗或是根据继承法继承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继续使用土地或是房屋。

  根据《继承法》中的第三条规定,房屋可以作为法定遗产处理,可以继承;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

  07、收回宅基地的情形

  《问答》第38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集体收回宅地基使用权,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6)在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权证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由集体收回使用权;

  (7)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践过程中,常有地方村委会以各种名义收回农民的宅基地,但这种做法是否正当还有待商榷。不过,凯诺律师要说的是,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非村委会来决定,所以,如果遇到这种行为,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8、宅基地征收怎么补偿

  《问答》43,《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宅基地拆迁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原则是不能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长远生计要有保障,所以如果拆迁补偿达不到这一标准,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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