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中房”户主为何不愿意搬迁?对拆迁补偿事项不满应如何解决?
近日,广州市海珠区环岛路海珠涌大桥正式开通,很多市民都前来参观,但是他们并不是奔着大桥来的,而是奔着位于桥中间的一所民房来的。从上空俯瞰,约40平方米的砖房内嵌于桥梁路面的中间,被形容为“桥中房”。
因此,在大桥自开通以后,位于大桥中间的“桥中房”便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而且也迅速的成了“网红打卡地”。
大桥中央为何会有民房在里面呢?原来是因为拆迁。对于这种现象,许多网友讨论说这是最牛“钉子户”,也有网友认为,当时拆迁一定是拆迁补偿没有给到位,给的拆迁补偿无法让户主满意,还有网传说,这套房子当时给出了1000多万的补偿,开始纷纷指责户主,拖延了利民工程的推进。但网传也只是网传,并非是真的。
据户主表示,当时,他们只是对拆迁安置房的地点、朝向等细节没有和拆迁方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才没有搬离。在此之后,他们也没有再一步就拆迁补偿事宜进行沟通。而拆迁方则说,自拆迁以来,街道和相关部门人员就一直在与业主协商沟通,还提供了货币补偿、安置房等多种补偿方式供业主参考,安置房也提供了多套不同地段、不同朝向、交通便利的房源让户主选择,但遗憾的是最终没有谈拢。
值得注意的是,在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常有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的时候,就会采取一系列的违法逼迁手段,企图让被征收人尽早签订补偿协议或是搬迁,比如常遇到的断水、断电、阻路、强拆等,然后达到最终的目的。
我国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拆迁补偿,必须要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对被征收人采取断水、断电、强拆等行为,逼迫被拆迁人搬迁。
而且,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征收个人住宅,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但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未经司法程序房屋就被强拆和偷拆的情形还是屡见不鲜。
但是,广州海珠区政府却没有采取断水、断电、强拆的手段,而是修改了大桥的设计方案,绕过了这家居民房,而且大桥在建成之后,户主也可以正常出入,并未影响其正常的生活。
对于海珠区政府的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我国的法治建设在进步,城市管理也走向了成熟,而且还尊重了个人物权。
其实,实践中类似户主这样的情况是非常的多,那么被拆迁人在遇到拆迁补偿事宜谈不拢的情况时应该要如何做呢?一味的拖延、拒绝谈判是否真的就能保障自己应有的权益或是达到其目的呢?
对此,凯诺律师认为,在拆迁补偿或是对安置房位置等事宜不满意时,可以先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然后与拆迁方就补偿事宜再次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则可以委托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自己维护权益。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就补偿事宜在谈不拢的情况下,被拆迁人要将房产证及相关的权属证明进行保存,尤其是原件,不要轻易的交给拆迁方,必要的时候可对这些证件进行复印留存。同时,搜集、保存好征收方所公告的相关文件以及送达的一些文件收,因为从这些文件可随时找征收方的违法点。
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拍照留证。虽然此次事件中海珠区政府并没有强拆户主房屋,保留了其产权,但这并不代表着其他地方的征收方就能这样做。所以,在拆迁之前或是商谈补偿过程中,就要对被征收房屋内外进行拍照,将屋内所有的家具、桌椅等都要拍进去,以防万一遭到拆迁方的强拆,遇到无法举证的情况,这会对被拆迁人非常的不利。
不过,实践中还会有被拆迁人说,在补偿谈不拢时,我可以拒绝与他们谈判,只要我的房子在,他们就不会拿我怎么样?而且我还有机会达到我的需求。征地拆迁果真如被拆迁人这样想的这样吗?其实并不是的。
因公共利益实施的征地拆迁一般具有强制性,若真的无法通过别的办法来消除影响征地拆迁行为,那么拆迁方则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被征收人采取强制措施。此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此条例来看,只要被征收人不采取法律措施,那么拆迁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在拆迁补偿谈不拢时,一味的拖延,拒绝与拆迁方再次协商补偿,只会让事情变得越来越糟糕,因为这不仅房子有可能被拆除,还有可能会错过维权的时机,一般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60天,而行政诉讼的期限是6个月。
所以,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对拆迁补偿事宜有异议时要及时的采取有效措施,万不可学此次事件中户主的这种做法,不仅利益得不到最大化,也会让自己陷入到舆论当中,影响到自己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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