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两部门联合发声:乱占耕地、违法批地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几年,农村违法占用耕地的现象频频发生,不仅导致农民的权益直接受到侵害,而且还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国家为了保护农民的权益,稳定推进农村发展,出台了各种政策和规定来制止,各地部门也开展了“大棚房”、“违建别墅”等违法乱占耕地的专项整治工作。虽然起到一定震慑作用,但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这种现象并没有因专项整治活动完全止住。
为此,在经国务院同意,近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7月31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又联合召了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对近日下发的《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和《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作出了说明。
违法乱占耕地将追责
会中,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自然资源专职副总督察介绍说,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历时较长,面广量多,问题突出。既包括住宅类房屋,也包括公共管理服务以及工矿、仓储、商服等产业类房屋。违法类型主要有非法占地、非法批地、非法转让土地,也有非法出售房屋。
而此次,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则主要从堵和疏两个方面,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同时,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建住宅的合理用地需求。
另外,我们注意到《通知》还重申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特别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基础上,强调 了“三个不得”,一是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二是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三是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问题,强调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同时,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中还采取了简单明了的方式,列举了当前最突出的、最显而易见的8类典型违法情形: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关于违法占用耕地搞建设的行为如何惩处,会上相关人员介绍说,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国家公职人员,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将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三种情形处理:
第一是对非法占地行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是对非法转让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是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实际生活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依法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占用耕地10亩、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会被依法究竟刑事责任;对于非法转让农田和非法倒卖土地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违法批地的,造成大量耕地毁坏的,相关责任人也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
另外,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相关人员还提到,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近期,拆村并居,合村并镇等新农村建设项目愈演愈烈,虽是一件改善老百姓居住质量、提高生活质量的好事,但是在实践推进过程中,却出现了不少的问题,比如还没向老百姓说清楚,就大面积拆除农民的房子、迫使农民上楼,这远远脱离了拆村并居、合村并镇的初衷,导致农民权益受到很大的侵害。
对此,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对“拆村并居”就作出了如上回应,为老百姓撑起了腰。
凯诺律师认为,即使非要拆村并居、合村并镇,那么也必须要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充分的考虑老百姓意愿,不能强迫农民上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让老百姓有幸福感。如果老百姓在合村并居或是土地征收过程中遇到了补偿不合理、强征强拆、强迫农民上楼的情况,可以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依法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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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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