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村并居”农民可以以这几条底线来确定要不要签字上楼
近期的“合村民居”引起了不小的热议。在某一程度上来讲,合村并居其实是件好事,至少初衷是好的。可是在推进过程中,却出现了不少的问题,比如还没向广大老百姓说明白,说清楚何时何地建好新社区,就开始大面积拆除农民的房子、迫使农民上楼,拒绝签字的村民遭遇田地被挖、断路断电、门口被放鞭炮、房屋玻璃被砸等,实际操作远远背离了初衷。
就拿补偿来说吧,在《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合村并居、新农村建设等类似项目的条例,且没有规定如何补偿,但是于法于情都应当要给予农村合理的补偿,并合理的推进。那么,村民面对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找不到的合村并居,新农村建设等项目,究竟该不该签字上楼?凯诺律师建议可从以下四点来决定:
一、先补偿、后搬迁(这点必须要落实到实践中)
虽然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找不到合村并居、新农村建设等之类规定的项目,但是这类项目也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这是最起码的底线,只有先给予农民补偿,保障了农民的居住权,那么才能进一步推进项目进程。
想必大家都能在媒体报道中看到,有个别类似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常常会对村民做出各种限制,这就算了吧,但是在补偿方案中,对农民如何补偿,安置房在哪,安置房建在哪,何时交付安置房,提供的宅基地又在哪却根本看不到,农民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怎么能上农民签字上楼呢?
而且就“先补偿、后搬迁”这条原则,这在《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合村并居、新农村建设等类项目在两部法律法规中没有确切的做出规定,但也是可以借鉴的。
二、补偿足额到位 安置房事项需明确在协议里
合村并居、新农村建设等类似的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双方就谈拢的补偿也要及时足额的打入到被拆迁人指定的账户中,对于农民选择产权置换的,就安置房的位置、面积、结构、何时交付安置房等事项在拆迁协议中也要白纸黑字的明确。
要知道,只有补偿按时到位,那么相关部门才能进一步实施搬迁工作,才能保障合村并居、新农村建设等类似搬迁项目顺利的推进。
在这里,凯诺律师需提醒大家的是,实践中,若轻易的相信搬迁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或是草草的腾房、签订补偿协议走人,搬出宅基地,那么不仅失去了对房屋,而且还有可能面临居无定所的局面。所以,千万不要轻易的听信搬迁人员的话,有什么不懂的可及时的咨询律师,否则就陷入被动。
三、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长远生计要有保障
“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第一次出现在了新《土地管理法》中。虽然合村并居、新农村建设并非征地拆迁,但是也应当尊守这一原则。
不能合村并居之后,农民居住的舒适感、生活质量远远不如从前,生活、交通、工作远远不如原先方便,更不能越拆越穷,这显然就违背了合村并居、新农村建设的初衷。
当然了,合村并居(农民选择上楼)之后,对农民的生活必然会产生不小的影响,比如农田离居住地越来越远,农具无处安放,鸭、猪、鸡等没地方圈养等,但这些问题在正式实施搬迁之前都应当要有所考虑到,否则只管当下,不管未来,只管拆,不管其他的一些民生问题,只会适得其反,不只能做表面,需要切实际的为农民所想。
四、需按拆一还一的原则,保障农民都有地方住
无论是征地拆迁项目还是合村并居、新农村建设等类的搬迁项目,都应按照拆一还一的标准进行,这是雷打不动的原则。
实践过程中,常常有征收方认为农村房屋不值钱,不具有商业价值,就采取“一刀切”的补偿方式,给予农民几万块钱的补助费或是过渡费,让其尽快搬走,腾出宅基地或是交出土地,这其实是非常不合理的做法。此时,如果农民签了字,交了房,那么就大大的吃了亏,虽然说吃亏是福,但是也要记住不该吃的亏坚决不吃。
占我一寸土地就应当要还给我一寸土地,拆我房子就应当要按照原有的面积给予我补偿,这是人之常情,也是必须要落实的。不能因为是农村房屋就不去考虑它的价值,就不对其房屋合理的评估。
另外,在实践中还不乏有一些这样的情况,就是个别地方对补偿农民的安置房,农民还需要自己再出一部分钱去购买,但是需要知道的是,安置房面积超出原有房屋面积的,农民可以自己出钱补齐差价,但是对于安置房面积跟原有房屋面积差不多的,也就是在拆一还一以内的,再让农民出钱是不太合乎情理的。
最后,凯诺律师要说的是,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必须要考虑老百姓意愿,不能强迫农民上楼。这在去年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就已经明确提出,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要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要规范实施程序。
在上月山东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也表明,“拆不拆、搬不搬、建不建,由农民群众说了算,村民同意率必须达到95%以上才能实施,不搞强迫命令‘一刀切’,不能增加农民负担,更不能违法违规、伤农害农”。
合村并居、新农村建设自然是好事,而且有一些农民也常常盼着能住进环境较好的楼房,但前提是相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需充分的做到以上几点,个别农民的愿望才能实现。当然了,在遇到补偿标准不一、强迫农民上楼,补偿不合理,甚至是强拆的情况,农民要及时的咨询律师,让律师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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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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