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棚户区改造拆迁“秘籍”,早知道不吃亏!建议收藏!
近几年,全国各地掀起了棚户区改造热潮。棚户区改造被认为是重大民生工程和重大发展工程,更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引擎工程。就棚户区改造项目,我国先后是出台了不少的政策文件。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老百姓对于什么是棚户区,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多少,有哪些棚户区改造政策,并没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因此,为了能让老百姓对棚户区改造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和了解以及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不吃亏,本文,凯诺律师就根据办案经验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一些知识和维权秘笈,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一、什么是棚户区
棚户区改造是国家推出的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其目的就是为了改善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一般来说,棚户区是指一些房屋结构较简易、建筑密度较大、房屋老旧,使用年限较久、使用功能不全及基础设施简陋、治安、消防隐患较大、环境卫生比较脏、乱、差的区域。
为了能顺利的推进棚户区改造,国家还专门开通了绿色通道。由此可见,棚户区改造是国家非常重视的项目之一。
二、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通常是发生在国有土地上,但有些棚户区改造也会涉及到集体土地。
国有土地上的棚改标准一般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此条例中的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棚改补偿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产权置换。
货币补偿原则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周边市场价。就是,被征收房屋周边的房价是多少,那么就得给予被征收人多少的补偿。
产权置换则是按照一比一的原则进行。
集体土地上的棚改多发于城中村、城乡结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新土管法中的第48条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以及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费,如果是经营性用房,还需要给停产停业损失费。
补偿方式一般有三种,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安置房,最后一种是提供宅基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棚改区域已经纳入到城市规划区内,那么补偿标准应当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
不过,大家需要明白的是,对于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其实和其他拆迁项目的补偿标准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只要能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原则,那么就是合理的拆迁补偿。
三、评估报告不合理可申请复核和鉴定
评估报告往往会作为对被征收人补偿的依据。因此,如果对评估报告不满意,一定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19条规定进行。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多数服从少数的方式,抽签、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如果是征收方私自而定的是不合法的,当事人可拒绝签收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但可惜的是,实践中许多被拆迁人都不知道这一规定,不知道自己有这样一项权利,因此常常在不知不觉被征收方牵着鼻子走。
四、钱和房子可随意选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是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的。实践中,若只有一种补偿方式是不合法的,被拆迁人可以拒绝在补偿协议上面签字。
另外,根据凯诺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来看,货币补偿和安置房,选货币补偿较妥当一些,因为,相对于安置房来说,货币补偿可自由变通,且也很少会出现七、八年不给补偿款的情况,而安置房就两说了,一般情况下,安置房不仅存在质量问题,而且还存在迟迟不交房的情况。实践过程中,有的被拆迁人一等便是十年、八年的。
五、补偿不合理、征收程序违法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想必大家都知道,棚户区改造涉及到巨大的利益,因此出现纠纷也是在所难免的。但遇到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就实施征收的行为,以及补偿远远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市场价、违法强拆的情况时,要及时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凯诺律师要说的是,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民心工程,任何人都不能打着棚改的名义进行商业拆迁,随意降低被征收人的补偿。因此在棚改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认为棚改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可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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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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