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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时,村委会4个无权做的事,否则属于违法!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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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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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委会是连接政府与村民的桥梁,更是村民基层自治组织,其本身更代表的是全体村民的利益。而作为农村村民,在日常生活中难免要和村委会打交道,但是现实中一些村委会基层自治不充分,村务公开不完善,加上监督匮乏,导致一些村组织在涉及村民重大利益事项上擅自做主,损害村民利益。今天就给大家讲解一下在拆迁领域,村委会常见的四种违法行为。

  01村委会无权组织征地拆迁

  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开展土地征收在获得相关审批后,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并通知开展征收工作。所以最低征收组织是县级政府,村委会只是个传达作用,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征收工作。

  02无权收回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存在下列三种情况土地才能收回:为当地公共设备或者公益事业的建筑需要利用土地;没有根据审批的使用途径利用土地;由于撤回、迁移等原因导致土地停止利用。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要请求原审批土地的人民政府许可才可以。所以说村委会无权收回集体土地。

  03无权私自分配征地补偿款

  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往往是大家争议的焦点问题。征地的时候,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经济团体的,但是这并不代表村委会可以任意使用该项费用,具体的使用和分配需要经过村民会议的同意。可以村民里真正懂得法律和征地流程的人少之又少,往往就是几个村干部在一起开个会,事情就商量好了。所以经常出现一旦征地肥了村干部,苦了村民的情况,目前国家监督机关也在加大对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监督,让这些违法行为无处可藏。

  04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是征收机关与村民之间签订的,村委会只是帮着政府机关组织开展签协议这个事项,若是村委会代替农民签订协议损害了村民的利益,村民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该协议。

  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行使着集体赋予的权利,就更应当站在村民的角度为村民利益考虑,而不是为极少数人的利益考虑。

  最后提醒:若是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作为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机关举报。来源:微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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