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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事宜未谈妥遭强制清理,二审直接拿走240万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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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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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先生是浙江省村民,在2014时,郑先生分别同其他村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承租该村近35亩土地用于种植苗木,约定种植时间6年。之后郑先生一直经营苗木绿化生意。可是在2015年时,当地欲进行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要对郑先生所在内的苗木基地进行征用。不过相关部门同郑先生就苗木基地的补偿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高速公路指挥部和相关部门下发了《交地清表告知书》,要求被征收人在十五日内完成清表工作,未进行搬迁的一律按照无主物处理。因为补偿事宜未谈拢,所以郑先生并未进行相关的清表工作。事隔几月后,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郑先生的苗木基地进行了强制清理。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给郑先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于是委托了凯诺律师。

  凯诺律师在经过一系列的维权程序之后,确认了相关部门强制清理的行为违法。随后凯诺律师便对郑先生遭受的损失提起了行政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当自己的房屋被非法强拆、土地被非法强征、地上附着物被强清时,是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

  依据以上的法律法规,本案中的郑先生同样也是有权提起行政赔偿的。而本案在经过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相关部门赔偿给郑先生185万元。但凯诺律师及郑先生并不认可一审判决中房地产评估公司及造价工程咨询公司所做的评估报告认定的赔偿数额,于是凯诺律师立马上诉到省高院。

  在庭审过程中,凯诺律师对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1、对郑先生花木作出评估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并不具备对花木等进行评估的资质且该评估公司系征收部门单方选择的结果,并未遵循相关规定,因此该评估报告的真实合法性有待考证;2,对郑先生的树木进行评估时,郑先生进行了实际的参与,并签字确认了树木的实际数额,可是造价建筑公司在实际作出报告时,并没有按照双方无异议的数据进行认定,且遗漏了相关建筑,另外该公司也无专业资质,如果以该结果作为最终的结果,那么就有失公平。3,一审过程中,郑先生曾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但一审法院却以未作出评估拒绝调取申请,有失公正。

  无论是评估公司还是造价建筑公司首先都应当要具备相关的资质,但本案中相关单位并没有相应的资质,况且评估报告也并没有按照双方确认好的数据予以认定,实属违法。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省高院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判决相关部门赔偿郑先生240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赔偿案件,但是申请行政赔偿并不是人人都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的规定可知,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另外关于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大家也要注意一下,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一并提起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最后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遭遇到强制拆除、清除时首先要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方式留证,为日后维权做准备。但因征地拆迁比较复杂,涉及的事项问题又比较的专业,因此被征收人还需及时的咨询拆迁律师,让律师帮助您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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