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天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川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天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川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广州天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川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签订的《石材购销及加工合同》;2、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大石法庭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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