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连创汇科五宗违规 法定代表人刘大龙等吃警示函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青岛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3号、14号)显示,经查,青岛连创汇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创汇科”)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二是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三是挪用基金财产;四是登记备案信息更新不及时;五是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
当事人王馨仪作为公司经理,对连创汇科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王馨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王馨仪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当事人刘大龙作为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刘大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刘大龙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此前,青岛证监局曾于6月10日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7号),公示连创汇科存在上述五宗违规行为。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青岛证监局要求连创汇科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在2019年7月15日前予以改正。且连创汇科应当在2019年7月31日前,向青岛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青岛证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王馨仪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9〕13号
王馨仪:
近期,我局对青岛连创汇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创汇科或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二是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三是挪用基金财产;四是登记备案信息更新不及时;五是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
你作为公司经理,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19年7月2日
关于对刘大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9〕14号
刘大龙:
近期,我局对青岛连创汇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创汇科或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二是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三是挪用基金财产;四是登记备案信息更新不及时;五是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
你作为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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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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