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十年 元征科技再次因申报与实际不符被深圳海关处罚
时隔十年,元征科技再次因申报与实际不相符,被深圳海关处罚。
2019年11月8日,深圳海关披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字〔2019〕0139号》。
截图源自:深圳海关
上述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05月22日,当事人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关贸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持报关单 531620190165951468, 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1、自动驾驶系统校准仪配件:面板179千克;2、汽车故障检测仪接头/LAUNCH牌20个;3、电容触摸头30个;4、汽车故障检测仪配件:透明镜片60个;5、汽车故障检测仪配件:外壳30个;6、汽车故障检测仪500台;7、汽车故障检测仪102台;8、自动驾驶系统校准仪22台;9、自动变速箱清洗换油机18台。
2019年05月25日,经大鹏海关查验二科(5325820)查验,实际出口货物有:1、汽车故障检测仪接头/ROXIE牌35个;2、汽车故障检测仪/CRP123Premium、CRP129 Premium400台;3、汽车故障检测仪/Gear HD、Millennium Master、Millennium TSAP Plus686台;4、自动驾驶系统校准仪11台;5、平板电脑/X-431Throttle(商品编码:8471301000)10台;6、Battery System Tester蓄电池检测仪/BST-560(商品编码:9030849000)140台;7、Battery System Tester蓄电池检测仪/BST-860(商品编码:9030849000)420 台;8、Calibration Tool自动驾驶系统校准仪配件:标靶(商品编码:9031809090)38套,与申报不符,案值为人民币86.77505万元。
大鹏海关表示,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大鹏海关表示,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讯网注意到,其实,这并非元征科技收到的来自海关的第一起处罚。早在2009年,即上述处罚前十年,元征科技亦曾收到来自深圳海关的处罚。
元征科技于2012年2月27日在证监会官网提交的《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2009年5月8日,公司委托深圳市壹时通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下称“皇岗海关”)申报进口冷媒加注机13台。经皇岗海关调查,该次申报进口的产品实际为冷媒回收加注机1台、冷媒瓶100个、方形刻度广口瓶100个等,申报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符。据此,皇岗海关于2009年7月23日向公司发出《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皇关缉告字[2009]1063号),依据《中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处以公司罚款5万元。”
据元征科技官网,元征公司成立于1992年,2002年在香港创业板上市,2011年转至香港主板上市。公司是中国最早致力于汽车诊断、检测、养护、轮胎设备研发生产的高新科技企业之一。自行设计、开发软件产品,在汽车检测相关领域的技术研究上取得了较高的成就,一直致力于汽车技术领域的研究,为客户提供汽车检测相关的软件设计、维护、更新及售后支持等服务。2013年公司调整发展战略,矢志转型成为全球车联网核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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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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