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铁应急5宗违规 实控人胡丹锋等吃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应急”,603300.SH)及当事人胡丹锋、张守鑫、张伟丽存在以下问题:
一、华铁应急子公司新疆华铁恒安建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恒安”)计提大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未及时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2018年,华铁恒安开展云计算服务器租赁业务,华铁应急未对开展此项业务进行充分披露和充分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三、在华铁恒安开展云计算服务器租赁业务的过程中,华铁应急存在对项目的尽职调查不全面、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简单、项目合同审核不严谨、相关费用支付不合规等问题,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四、华铁应急及子公司2018年度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未及时披露,直至2018年年报才进行披露。
五、华铁应急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募集资金存放不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胡丹锋、张守鑫、张伟丽分别时任华铁应急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华铁应急及三名当事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华铁应急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华铁应急应当在2019年10月25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华铁应急成立于2008年11月21日,注册资本6.58亿元,于2015年5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截至2019年6月30日,当事人胡丹锋为华铁应急第一大股东,持股8596.6万股,持股比例17.71%。
当事人胡丹锋,自2014年6月3日起至今为华铁应急董事长,任期至2020年5月17日,同时为总经理、法人代表、实控人;当事人张守鑫,自2015年6月12日起任华铁应急董事会秘书至今,自2017年5月22日起任投资总监至今;当事人张伟丽,自2017年5月18日起任华铁应急董事,任期至2020年5月17日,自2015年6月12日起任财务总监。
华铁应急曾用名“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铁科技”),2019年9月19日更名为现有名称。2019年4月25日华铁应急发布的公告显示,其子公司华铁恒安股权转让给陈万龙之事宜已于2019年4 月24日在新疆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不再持有华铁恒安任何股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会计系统控制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丹锋、张守鑫、张伟丽: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子公司新疆华铁恒安建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恒安”)计提大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未及时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2018年,华铁恒安开展云计算服务器租赁业务,你公司未对开展此项业务进行充分披露和充分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三、在华铁恒安开展云计算服务器租赁业务的过程中,你公司存在对项目的尽职调查不全面、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简单、项目合同审核不严谨、相关费用支付不合规等问题,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四、你公司及子公司2018年度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未及时披露,直至2018年年报才进行披露。
五、你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募集资金存放不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胡丹锋、张守鑫、张伟丽分别时任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胡丹锋、张守鑫、张伟丽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10月2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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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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