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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著协诉斗鱼未经授权用其著作权歌曲 后者被判担责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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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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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北京标准”

  在网上浏览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开庭公告,大量类似“XX有限公司与XX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这样的案件名映入眼帘……据统计,挂牌一年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审结涉网知识产权案件20147件,占全部案件比重的近八成,其中又有不少案件当事人双方都是企业。“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微信表情包”“延时摄影”“百科词条”案等一批著作权案的判决,明确了对新类型作品进行保护,极大地规范了互联网产业的运行秩序,维护了互联网企业的营商环境。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称赞,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已成为业内“北京标准”。今年5月,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政策磋商会议上,北京互联网法院全流程在线审理模式等做法,也得到了专家团队的高度评价。

  “共享”不得损害他人权利

  付费观看网络影视作品,已不是新鲜事。而一款名叫“蔓蔓看”的APP的经营者,在优酷网站上买了13个VIP会员,获取了优酷网站上的正版影片后,开始向自家APP的用户提供有偿播放服务。

  优酷认为被告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200万元。被告则称其提供的是“共享会员”商业模式,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所谓的“共享会员”服务,超出了VIP会员使用权限,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和“食人而肥”的特点,不仅侵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书对何为“共享”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所谓的‘共享经济’是指整合社会闲置资源,使不同主体通过出让和使用资源共同获得经济红利。因此,‘共享’应以各方的互利共赢为前提,以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边界。”

  “对于打着‘共享’旗号,行攫取他人合法商业资源、破坏良性竞争秩序之实的经营活动,必须予以规制,维护好互联网的营商环境。”办案法官龚娉说。

  “避风港原则”并不万能

  何为“避风港原则”?法律规定: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后,则可以免责。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一起案件中,斗鱼直播平台的某主播在直播时播放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享有著作权的歌曲,但平台和主播都没有取得授权,据此音著协诉称直播平台侵犯其著作权。直播平台则辩称,其在知悉存在侵权内容后及时删除了相关视频,可以免责。

  法院审理后发现,因为斗鱼直播平台在用户直播协议中约定,网络主播全部直播成果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及相关利益均归斗鱼公司所有。因此法院认为,网络直播平台“避风港原则”并不是万能的免责理由,该案中斗鱼公司参与了直播间的打赏分配,所以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斗鱼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斗鱼公司上诉后,今年7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斗鱼的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过程中法官发现,网络直播带动了网络经济的发展,但其背后可能隐藏着海量的侵权。“对于版权保护问题的漠视,曾经为网络直播产业带来过短时红利。但是,如果继续漠视下去,必然不利于产业的长远发展。”法官助理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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