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盛股权投资违规遭监管 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黑龙江文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19〕022号)显示,黑龙江文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现要求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于2019年12月19日前予以改正,并向黑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黑龙江文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04月12日,为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黑龙江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960万,持股比例96%;田昕认缴出资额40万,持股比例4%。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黑龙江文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19〕022号)
黑龙江文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的基金运行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于2019年12月19日前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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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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