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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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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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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16日,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的重点内容是:坚持以放活经营、富裕林农、服务林农为出发点,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分步推进,从九个方面,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

  一、非林业用地林木采伐不纳入限额管理。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解决了农民因为调整种植结构在农田等非林业用地上造林采伐难的问题。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利用“四旁”、荒滩等空闲地植树造林“身边植绿”,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和美化人居环境,促进新农村建设。特别是对河南、河北、山东、江苏等地发展起来的平原林业是一次大解放。由于林业用地(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上的森林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的基础资源,必须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二、突出了森林经营方案的地位。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经营者为了科学经营森林,发挥森林的多功能、多效益,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自然条件,编制的关于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对生产秩序和经营利用措施的规划设计。《意见》明确了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鼓励森林经营者按照森林可持续经营原则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对森林采伐做到“五年、十年早知道”,对森林经营有收益预期,调动其培育森林资源的积极性。

  三、简化了森林采伐的类型。根据分类经营的要求,《意见》规定,商品林采伐类型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公益林采伐类型简化为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将低产(低效)林改造、灾害性采伐及征占林地等非常规性采伐分别纳入其他采伐。改革后,减少了采伐指标分项,避免了因单项指标需求不平衡造成的采伐指标结构性矛盾。既放活了商品林的经营,又拓展了公益林的保护利用。

  四、简化了森林采伐管理环节。《意见》要求基层林业工作站协助经营者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要求林业部门 “一站式”服务,对伐区设计、林权审核、采伐申请、审核发证等环节进行内部协调,逐步建立便捷高效的审批机制,方便林农、服务林农,彻底改变“申请指标难、采伐批复难”的状况。

  五、改变了森林采伐管理方式。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经营主体多元化的现实,《意见》提出,实行伐区简易设计,将林业主管部门以往对森林采伐实行“伐前设计、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调整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 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落实了农民经营自主权,化解了林业基层工作人员的责任风险。

  六、推行了森林采伐公示制度。《意见》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推行森林采伐公示制度,对森林采伐指标分配,实行“阳光操作”。通过社会监督、纪律监督和部门监督,保障采伐指标分配科学、公平、公开、公正。以此制约采伐审批和采伐指标分配中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权力寻租”,保障资源管理队伍依法行政、公正廉明。

  七、实行了采伐限额“蓄积量”单项控制。《意见》将采伐限额由“蓄积量、材积量”双项控制调整为蓄积量单向控制,解决了长期以来森林采伐管理中的“两难”问题,便于森林经营者实际操作、管理者科学管理,有利于提高单位面积林木出材率。

  八、允许经营期内采伐指标结转。《意见》规定,商品林各项指标可以在“五年”采伐限额执行期内,向后各年度结转使用。既尊重了森林经营者的自主权,又防止了森林资源的提前消耗,目的是避免出现森林资源断档,造成生态破坏和经营者收益的损失。

  九、实行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备案制。考虑到全国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原则上按照年商品材采伐限额等额确定,以及《森林法》对木材生产计划有明确的规定,《意见》针对集体林提出,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原来的审核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满足了森林经营者在采伐限额内自主安排木材生产的需要。

  这位负责人强调,这次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决不是取消森林采伐管理制度,而是使其不断完善和发展,成为推进现代林业科学发展的坚实基础,实现由“以林为本”向“以人为本”的转变。


来源:经济日报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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