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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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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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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于2010年3月30日联合发布财库[2010]31号文,宣布了《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据通知称,为进一步扩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对已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进行调整,并现印发调整后的第五期环保清单。通知要求采购人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七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购买。对于其中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各级政府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执行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制度时,应当以本期环保清单中所列产品为准,不再执行此前公布的环保清单。未列入本期环保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范围。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相关企业应当保证环保清单所列产品在本期环保清单有效期内稳定供货,凡因企业自身原因出现停产、无货等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拒绝 环保清单所列产品及相应服务,或者以环保清单以外产品替代环保清单内产品等情况,应当向财政部反映,核实后将从本期环保清单中取消相应产品资格,同时,两年内该企业所有产品不再列入环保清单。

    此外,通知还宣布环保清单将于2010年9月再次调整并公布,财政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对2010年7月底前获得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示。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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