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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应积极 规定 促进再生金属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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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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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铝业网】海关部门应积极 规定,在支持、服务于正常的可再生固体废料循环再生企业同时,努力促进再生金属行业的健康发展。这是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法规处副处长王军在7月1日清远召开的2010国际废金属峰会上强调的。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近年来,由于广东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能源、资源需求量不断加大。进口可作原料利用的废物对弥补广东资源不足,促进广东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的废金属进口大多来源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地区。由于毗邻香港这个自由贸易港,因此广东省是我国废五金等可利用固体废物的主要进口地。但也正是香港对转口废料无须征税和查验,造成有个别不法企业利用进口固体废料,夹藏走私偷逃税款,甚至非法走私进口“洋垃圾”,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隐患。
  
  2009年至今,海关总署认真贯彻“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海关工作方针,相继制定了《关于发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有关事项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36号),《关于变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中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78号),《关于对部分进口废金属、废塑料和废纸调整有关申报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16号),《关于对重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分类装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21号)等规范性文件。
  
  此外,广东省海关分署根据总署规定,对经广东口岸进口的废旧物资采取了实行全面规范申报、逐柜过磅、利用H986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过机检查、在检验检疫部门100%开箱验疫的基础上进行查验、对无法确定货物品质和含量的移交检验检疫部门或海关化验归类部门进行专业认定等管理措施。这些措施对维护合法企业正当权益和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生命安全、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得以正常实施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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