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合同怎样签署 四大霸王条款不容忽视
房屋买卖合同书是房地产交易的秘密文件之一,签署时务必要谨慎。一些房屋合同表层看上去没有问题,但具体却存有着众多不合理的条款,一旦产生纠纷案件,这种条款会使买房者的利益没法获得确保,如今就跟随我一起来看一下房屋买卖合同书中有什么霸王条款?
一、买方没有权利调节合同书
有一些房屋买卖合同书中会注明“该合同书一旦签名起效,买方将没有权利对合同书内容开展调节和改动”等相近条款,实际上这就是霸王条款的种类之一。房屋买卖合同书是交易彼此历经商议后制订的,在交易全过程中很有可能会出现许多出现意外的状况,促使合同书的约定与具体不符合,这时候就需要对合同书内容开展修定,做为被告方的买方,当然也是有支配权对合同书开展调节的。
二、延期拿房可免除责任
“既非卖家的原因而造成的延期拿房,卖家不担负一切义务”,那样的条款也是霸王条款的一种。假如交易彼此早已在房屋买卖合同书中确立约定了拿房的时间和方法等,那么卖家就务必依照约定时间拿房,若半途出现一些难题,导致拿房时间延期,那么卖家务必提早告知买方,而且以书面通知开展表明,不然就需要担负相对义务。
三、买方没有权利选物业管理
大部分人购房的情况下都忽视了物业管理挑选的难题,大部分是该房子原先配置的是哪个的物业管理公司,购房以后依然是这个,一些商家便运用这一点,应用与物业管理公司合作经营拿回扣的方法,蒙骗顾客,并有意在合同书中约定务必应用这个物业管理公司,这实际上也是一种霸王条款。该条款侵害了买方的决定权和自主权,对其利益导致了危害,需要加多预防。
四、合同违约责任不对等
说到合同书中的霸王条款,实际上普遍的就是合同违约责任不对等的条款,一些房屋买卖合同书中对购买方的合同违约责任一直约定地十分详尽,可是针对出售方的合同违约责任,并不是不约定便是约定不清,这就为出售方出示了许多蒙骗购买方的机遇。因此,购买放在签合同的情况下,一定要留意那样的条款,而且积极明确提出确立出售方的合同违约责任,若另一方不同意,那么就不必随便签订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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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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