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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国资委解读“津21条” 中小企业房租如何减免?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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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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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天津日报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日前,我市出台了“津21条”政策。其中,第7条提出“给予中小企业房租优惠。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及公建配套菜市场,免收3个月房租、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连东青表示,从目前情况看,房租减免优惠政策是“津21条”政策中简便易行,落地较快,影响面广,优惠较大的一项政策。为确保这一优惠政策及时、顺利实施,市财政局于2月13日印发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减免中小企业房租政策实施细则(津财防控〔2020〕17号),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落实减免房租政策予以细化和解读。

连东青在发布会上对该实施细则做了六点说明,具体包括:明确政策范围,出租方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或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承租方为中小企业及公建配套菜市场,各区级的行政事业单位,也应参照执行;明确政策起止时间,从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完毕,前三个月全免,后三个月减半,具体实施时间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可由双方在原租赁合同基础上商定(即可以微调);明确资格确认依据,中小企业根据工信部等四部委2011年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确认,公建配套菜市场则根据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批准文件进行确认;简化审批流程,明确房租减免事项由各主管部门和出租单位履行内部审查程序后留档备查即可,不需再报市财政局审批;明确房租减免方式,已支付房租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也可根据承租方要求直接返还,未支付房租的,由出租方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确保政策落地执行,细则要求各单位切实提高站位,顾全大局,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克服自身困难,确保政策落实,同时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工作过程中依法合规,流程规范,并向承租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为中小企业减免房租政策出台后,受到了社会各行各业的密切关注。近日,市国资委设置了“咨询热线”,并在市国资委官方网站进行公布,安排专人在每天8:30至18:00专门接听咨询电话。发布会上,市国资委副主任刘智针对相关企业普遍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热点解读:

有人咨询:“承租方承租的房产产权不属于国有独资、天津国有全资的企业所有,能否享受政策?”

刘智表示,对国有独资、天津国有全资企业对外出租的房产,市国资委要求企业无条件坚决执行;对承租文件规定范围以外其他房产,因产权持有方多为股份制企业,市场化程度高,需坚持市场化运作,依法合规履行决策程序。建议按照政策第7条中“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执行。

有人咨询:“根据租赁合同,租赁剩余时间不满6个月的,但仍要续租或他租的,应如何把握政策?”

刘智表示,经研究,出租企业对合同到期的房产,续租或他租按企业相关规定研究确定。对同一处出租标的房产,不管是续租或他租,原则上只执行一次“免3减3”政策。

有人咨询:“出租方一次性收取承租方一年以上房租,具体该如何操作?” 

刘智表示,建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纳房租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抵扣或承租单位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

据刘智介绍,执行减免政策只需要非常清晰的三步:对符合条件的出租房产,第一步,租赁双方先行沟通,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减免租金书面申请,出租方向承租方明确需提供的办理要件;第二步,由出租方审核认定承租方是否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标准;第三步,按照国企房产土地管理规定,由出租方企业按照“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最后由租赁双方履行具体减免手续。

“本次房租减免政策涉及天津市37家市管企业、6家委管企业。经不完全统计,市管、委管企业每年对外出租的房产面积超过1000万平方米,租金年收入约在20亿元以上。经初步估算,本次减免租金额在5亿元左右。”刘智说,“受疫情影响,国有企业同样面临着生产经营压力。考虑因落实‘免3减3’政策对出租企业生产经营指标产生的影响,市国资委在年终考核企业时将统筹考虑,可酌情适度降低考核指标,或将减免房租额度视同收入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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