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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瑞沃能6名董监高吃监管函 审计师无法获得审计证据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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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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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12月26日讯 深交所今日发布了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75号),李先军、李玉萍、李成、徐凤江、余敏浩、慕菲、纪翔远、徐长莹、李军共六人遭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监管。

  2019年4月30日,坚瑞沃能披露其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主要涉及事项为审计师无法获得公司有关货币资金、存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收入与成本等重要会计科目以及业绩补偿、或有事项、债权债务转移交易等事项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相关会计科目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披露的恰当性,也无法判断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李先军作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李玉萍、李成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徐凤江、余敏浩、慕菲作为公司监事,纪翔远作为公司总经理,徐长莹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李军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相关规定。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要求上述六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1.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2.2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75号)

  李先军、李玉萍、李成、徐凤江、余敏浩、慕菲、纪翔远、徐长莹、李军:

  2019年4月30日,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瑞沃能”或“公司”)披露其 2018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主要涉及事项为审计师无法获得公司有关货币资金、存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收入与成本等重要会计科目以及业绩补偿、或有事项、债权债务转移交易等事项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相关会计科目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披露的恰当性,也无法判断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李先军作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李玉萍、李成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徐凤江、余敏浩、慕菲作为公司监事,纪翔远作为公司总经理,徐长莹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李军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相关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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