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证券两笔3亿索赔案终审败诉,资管踩雷余波未散
赔偿经济损失约3.36亿元,并退还已发项目奖金约178.64万元。虽已离开九州证券一年,王某哲与“老东家”的纠纷仍未休止。
王某哲是九州证券前金融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围绕其是否应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退还相应奖金的争议焦点,两方年内已经历了两轮民事审判。
据天眼查,九州证券11月18日发布一份劳动争议管辖民事裁定书,在这份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中,九州证券向王某哲追偿近3.37亿元的上诉申请被驳回。
曾因“国内首家PE系券商”身份被业内熟知,九州证券因何事一纸诉状将前员工告上法庭?
瀚海资管计划爆雷,致使九州证券损失五亿元,并被青海监管局要求暂停资管新业务六个月。
与此同时,事件波及多位时任项目负责人员或参与人员。第一财经记者通过天眼查检索发现,除王某哲之外,被状告的员工还有罗某曦,九州证券向其索赔约3.36亿元。一场围绕资管暴雷和索赔的拉力赛在多方间展开。在王某哲、罗某曦的一审或二审判决书中,均提出“该项目主要负责人为金某,并非上述二人”。
两次上诉未果
“因王某哲严重工作失职,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停业整顿的监管措施,给公司造成巨大不良影响、巨额经济损失,故要求王某哲赔偿经济损失,并退还已发放项目奖金及其他合理费用支出。”九州证券表示。
九州证券的两笔3亿元索赔之路,早在今年年初就已开始。
今年2月28日,九州公司以王某哲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仲裁委申请仲裁,朝阳仲裁委2月28日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关键词发现,网站上共有两份九州证券与王某哲之间劳动争议的民事判决书:一份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年6月13日发布的一审判决,另一份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0月8日发布的二审判决。
因不服仲裁裁决,九州证券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两点:王某哲向其赔偿经济损失约3.36亿元;退还已发项目奖金约178.64万元及相关合理费用。
与此同时,围绕诉讼请求,九州证券提交13项证据,涉及一般项目立项申请表、奖金分配明细截图、九州瀚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立项小组纪要等。
王某哲方面则提出,项目出现问题是由于经济环境不好,资金突然断裂导致,并注明项目前期做了很好的尽职调查工作,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并非王某哲,且未能显示其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
“九州公司有些工作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但未能体现这些问题的产生均与王某哲工作存在直接关系,且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包含领导决策、销售推广、制度落实等各方面,若仅由个体员工承担全部公司风险和责任,本院认为显失公平。”包括上述意见在内,朝阳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提出三点意见,最终驳回九州证券诉讼请求。
在诉至北京三中院请求二审过程中,九州证券进一步提出:瀚海二案中,公司当时发放款项的原因是王某哲提供的尽职调查报告,王某哲尽职调查不尽职,提交的立项材料所反映的公司状况与实际不符,且投后管理不到位。同时,九州公司提交了中止审理并刑事移送申请书,要求对案件中止审理并以贷款诈骗罪移送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但北京三中院认为,九州公司未能证明公司损失与王继哲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未能证明王某哲为公司主要决策人或负责人,亦未能提交双方约定或向王某哲送达并公示的制度规定等。故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同样被状告的还有前员工罗某曦。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年6月13日发布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九州证券诉罗某曦一案败诉,九州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赔偿其经济损失约3.36亿元;退还已发项目奖金约25.52万元及相关合理费用。
缘起瀚海资管计划爆雷
九州证券持续近一年的向前员工索赔,起因于旗下两资管计划爆雷。
今年7月初,据公开报道,九州证券资管业务资格现已恢复,而此前遭青海证监局发文叫停,也是上述资管计划爆雷所导致。
去年7月,九州证券发行的“九州瀚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九州瀚海明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共计2.9亿元面临到期无法兑付。直接原因是被投项目金银岛资金链断裂,旗下互联网金融平台亦发生爆雷事件,九州翰海资管计划的两期产品也因此无法如期清算。
上述两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于2017年7月前后,规模分别为1.92亿元和1亿元,存续期均为1年。资金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优先级份额,信托资金主要用于为金银岛提供融资。但是,金银岛资金流动性出现问题,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截至到期日,金银岛仅向信托计划支付500万人民币,未能按期支付剩余款项,造成违约。
九州证券此后公布了处理和清算计划,据市场消息,其向投资者提供了新兑付方案,涉及签约后还10%,六个月后还10%等安排。
去年11月,青海证监局发布了对九州证券的处罚决定,其中提到,九州证券在管理九州瀚海系列资管计划中存在宣传推介不规范、产品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及时等行为。青海证监局决定,暂停九州证券暂停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六个月(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暂停期限自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5月6日止。同时,其认为时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分管副总经理、负责该项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此负有责任。
与此同时,青海证监局还要求时任公司资管业务分管副总经理、负责该项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金鉴接受监管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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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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