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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全流通改革拉开大幕 部分大型券商开始积极备战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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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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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股“全流通”作为一项重要的项目,从方案论证、开户,到交易落地等环节,均需要券商代理。在政策落地之后,部分内地大型券商已经开始积极备战,欲在H股“全流通”改革的代理业务中发力。H股“全流通”意味着H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东所持股份可以转化为在香港资本市场交易的股票,实现二级市场的变现,基本消除了境内企业H股上市的弊端。

  11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公告称:为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H股公司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顺利完成了3家H股公司“全流通”试点工作。试点期间两地市场运行平稳,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各方面反映良好。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现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

  2017年底,证监会宣布对H股“全流通”进行试点。2018年证监会完成了3家H股公司“全流通”试点工作,试点期间两地市场运行平稳,取得较好效果,推动H股全流通改革条件已基本具备。

  什么是H股全流通?

  首先了解一下和全流通相关的名词概念:

  “全流通” :是指H股公司的境内未上市股份(包括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未上市内资股、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未上市内资股以及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股份)到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

  H股:也成国企股,是经证监会批准,注册在内地,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内资股:指由中国发行人根据中国法律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并以人民币认购。

  外资股:指由中国发行人根据中国法律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并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认购。

  在H股上市的股票中,可以在港交所流通的为外资股,内资股则不能在港交所流通,外资股必须“在境外上市”,即在境外公司公开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但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而内资股并不一定要在境内市场上市。内资股在境内市场公开上市交易之前,内资股就处于非流通(相对公开市场而言)状态。

  H股架构下,内资股不具备流动性,且没有减持和股权质押的功能,使得大股东无法在股价上获得任何收益,导致公司价值被大幅度低估。对于企业而言,H股IPO只有融资功能,没有套现功能。

  此次H股“全流通”改革全面推开,将容许将“内资股”转为“外资股”,股权分置问题将得到解决,内资股全放在港股市场流通交易,令大股东有机会减持套现。

  对于H股“全流通”的讨论,最早可追溯到2005年。

  2005年10月,建设银行以H股“全流通”的方式在香港上市,是第一家H股“全流通”公司。

  2017年12月19日,证监会宣布启动H股“全流通”试点,试点企业不超过3家,以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方式有序推进。随后,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以联想控股)、中航科工威高股份三家上市公司为试点,并分别于2018年6月6日、6月15日和8月7日完成了试点。

  广发证券研报显示,在试点完成后的30个交易日内,除联想控股外,中航科工、威高股份的股价相较大盘均取得相对收益。

  从业绩方面来看,三家试点公司在实行H股“全流通”后,其营业收入和归母净利润的增速均有不同程度提升。

  2019年11月,证监会全面推开“全流通”改革,主要涉及以下三点变化:

  一是总结试点期间好的做法,形成规则制度,并以业务指引的形式加以明确;

  二是不再对公司规模、行业等设置限制条件,在满足外资准入等管理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和股东可自主决策,依法依规申请实施“全流通”;

  三是不设家数限制和完成时限,按照“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原则有序推进。

  具体来看,H股公司或拟申请H股首发上市的公司以下类型股份可申请H股“全流通”:

  一是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内资股,

  二是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内资股,三是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流通股份。现阶段,“全流通”股份上市流通地为香港联交所。

  证监会表示:

  H股公司申请“全流通”的,应当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批”行政许可程序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H股公司可单独或在申请境外再融资时一并提出“全流通”申请。尚未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可在申请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一并提出“全流通”申请。

  境内股东应通过相应H股公司,选择一家境内证券公司,参与H股“全流通”交易。具体路径为,通过境内证券公司提交交易委托指令,经由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传递至上述证券公司指定合作的香港证券公司,由香港证券公司按照香港联交所规则在香港市场进行相应的证券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H股“全流通”机制下,境内股东仅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增减持本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流通的股份。目前这一增持功能因技术原因暂未开通,将在技术系统等条件具备后按程序推出。

  另外,金融、类金融行业公司,以及其他对股东资质设置准入要求行业的公司,申请H股“全流通”原则上还应当事先取得行业监管部门同意。

  在试点经验基础上稳步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有利于促进H股公司各类股东利益一致和公司治理完善,助力境内企业更好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获得发展,也有利于香港资本市场发展。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继续认真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完善境外上市监管规则制度安排,更好支持企业和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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