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通金服违法一年半遭央行三罚 遭责令暂停新增商户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0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易通金服支付有限公司(简称“易通金服”)内蒙古分公司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并责令暂停新增特约商户。
易通金服官网显示,易通金服支付有限公司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山东省)、银行卡收单、互联网支付(全国范围)”三项支付业务许可证,是山东省内首家取得央行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主营多用途预付卡、收单、线上支付及金融衍生服务类业务,拥有“山东一卡通”系列预付卡、“易通支付”智能终端、移动终端、聚合型二维码支付、易网通线上支付、易优惠互动营销平台等二十余种终端支付及平台服务产品,根据业务发展方向不同,旗下分为预付卡事业部、支付事业部和跨境支付事业部。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易通金服支付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9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4亿元,为山东易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山东易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74.13%股份。
鲁商集团旗下原有两家持牌支付机构,分别是山东鲁商一卡通支付有限公司和易通支付有限公司。前者拥有山东省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牌照,后者拥有全国银行卡收单和互联网支付牌照。在第二批支付牌照续展中,山东鲁商一卡通支付有限公司合并了易通支付有限公司的支付业务,增加了互联网支付、银行卡收单(全国)业务。而易通支付有限公司则在2017年5月15日被央行正式注销了支付许可证。2017年5月3日,“山东鲁商一卡通支付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易通金服支付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日,易通金服支付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对易通金服支付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
2018年7月25日,易通金服支付有限公司因违反支付结算业务规定被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警告,并处以人民币189.86万元罚款。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填报单位(盖章):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19年11月18日
序号
企业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1
易通金服支付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蒙银罚字〔2019〕
第 号
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
罚款30000元,并责令暂停新增特约商户
2019年11月18日
- 标签:
- 编辑:王莎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