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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被代言” 法院判定商家赔偿200万元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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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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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吴亦凡起诉广州一公司擅用他照片用作广告代言、侵犯其肖像权一案在北京海淀法院当庭宣判。

据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法院判决认定该公司构成侵犯肖像权,要求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吴亦凡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万元。

图片来源: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截图

案件经过

事情还要从2017年说起。

当年,广州一公司在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发布有吴亦凡的正面半身像图片并配有广告语与吴亦凡手写版签名以及该公司产品品牌介绍、工艺、合作方式、产品的详细介绍内容。

此外,该公司还在微信公众号推送多篇文章,使用多幅吴亦凡肖像、吴亦凡打印体名字和手写艺术签名作为文章配图,并在图中配有二维码及广告语。

同年10月,该公司的微博在发布的头条文章和微博内容使用吴亦凡肖像,微博内容配图显示,该公司将多幅吴亦凡肖像张贴或放置于其所许可经营的品牌实体店面门口进行商业宣传。

据大众点评网及原告公证录像取证显示:位于江苏、广东、福建、河南、山西的20余该公司实体店铺使用了吴亦凡的肖像图片用于商业宣传。

事实上,吴亦凡从未与这家公司有过合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因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广州这家公司的行为,具有以营利目的使用肖像的明显特征,严重侵犯了吴亦凡的肖像权,故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定该公司停止侵权,在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中连续三日向吴亦凡赔礼道歉,并判定赔偿吴亦凡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万元。

200万赔偿是否多?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海淀法院近年来在此类案件中判赔额度最高的案件。

那么,200万元多不多呢?

法院认为,吴亦凡作为知名度高的明星,其肖像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但被告公司在本案中,将吴亦凡的肖像图片修改成品牌代言的广告形象,而且配上手写签名及推荐语,容易让公众形成误解,侵权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应当加大侵权制裁力度。

法院也提到,依据一般常识,明星进行品牌产品代言通常比单纯地许可使用肖像的市场价格更高,企业以品牌代言方式使用明星肖像,也比单纯配图使用明星肖像的获利更多。

虽然吴亦凡向法院提交代言人协议中体现市场价格的市场领域并非餐饮领域,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吴亦凡在品牌代言方面的市场价位,故法院以吴亦凡肖像的许可使用市场价格及侵权人可能因此而获利的情况为基础,综合考虑被告公司的各项侵权情节,判定赔偿吴亦凡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万元。

资料图:吴亦凡

明星频频“被代言”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明星“被代言”的情况频频发生。

图片来源:网页截图

图片来源:网页截图

图片来源:网页截图

今年10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台湾知名女艺人郭碧婷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法院认为,上海某服饰公司在其官方商城、京东旗舰店和天猫旗舰店使用郭碧婷身着其品牌服饰的照片进行营利宣传的行为,侵犯了郭碧婷肖像权和姓名权,判定服饰公司赔礼道歉及赔偿郭碧婷1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除了明星的写真、日常照外,明星在影视剧的剧照,甚至衍生出来的表情包,也不能随便使用。

前几年,“葛优躺”表情包风靡一时。后来,葛优以肖像权被侵犯为由,将表情包制作者艺龙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2018年,法院责令该网站赔偿7.5万元并像葛优赔礼道歉。

2017年,某传媒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两篇以马伊琍为主题的文章,不仅使用其在《我的前半生》里的多张剧照配图,文中还附有整形外科医院服务项目等广告信息。法院认定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马伊琍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其赔偿马伊琍4万余元。

用明星来宣传产品,虽然是一种营销手段,但也要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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