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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抓“关键少数” 公司治理拧紧“安全控制阀”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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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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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报记者日前获悉,作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行动计划的一部分,公司治理专项行动计划也将提上日程。作为“深改”重要组成部分,全国股转公司8日就深化新三板改革六项自律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单列《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再度强调公司治理重要性。

  从今年以来的行政处罚案例来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成为监管部门重点处罚对象。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手段利用控制权大肆谋取私利,掏空上市公司。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接近监管层人士处获悉,监管部门将抓好“关键少数”加速风险处置,助力公司治理拧紧“安全控制阀”,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股权争夺频遭监管问责

  近年来,上市公司股权争夺战时有发生,股东分歧导致经营管理混乱状况层出不穷,并频遭监管问责。接近监管层人士指出,公司治理陷入困境时,需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作出适当改变,实现涅槃重生,A公司即是通过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涅槃重生的典型案例。

  A公司当年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后,第一、二大股东分别持股33%、23%,按当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需2/3通过,特别决议需3/4通过,即第二大股东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拥有否决权。但两大股东在诸多重大事项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基本陷入停滞,经营层缺位长达两年多,并因连续亏损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多次协调沟通后,公司原第二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予以分散处置,退出公司。公司重新选举了新的董事、监事,并组建了新的经营层,战略上明确主业,并协同发展相关产业,完成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决策机制理顺后四年内,公司通过使用首发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先后收购了7家公司的部分股权,实现扭亏为盈,对股东进行现金分红,并实施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回报股东。

  上述监管层人士表示,A公司前期表现的诸多问题,来源于其前两大股东分歧导致的公司治理机制不畅。良好的公司治理可以促进企业的股权结构合理化,加强内部控制,降低代理成本,同时可以增强风险的发现与识别能力,避免重大损失发生,起到“安全控制阀”的作用。

  严惩大股东非法占资

  大股东非法占用资金行为也是今年证监会行政处罚的重点。

  *ST瑞德11月7日公告,公司收到重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拟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盛运环保11月8日公告,公司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公司实控人开晓胜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上述案件均涉及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自2018年9月30日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准则内容涵盖上市公司治理基本理念和原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和运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上市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行为规范,机构投资者及相关机构参与公司治理,上市公司在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方面的基本要求,以及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等。

  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新《准则》颁布实施恰逢“降杠杆”取得成效,市场流动性趋紧时期,

  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有所抬头。通过浏览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官网上公开的行政监管措施案例可以发现,新《准则》实施后,派出机构对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案例明显增加。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依规对资金占用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牢牢守住了维护上市公司资金独立性的监管底线,有效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多方合力抓好“关键少数”

  分析人士指出,有效的公司治理需内部制度与外部监管共同发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过去很多案件查处的时候,证监会态度鲜明,但由于个别地方政府偏袒,拒绝或怠于追究构成犯罪的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董事长或高管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导致证监会查案高高举起,个别地方有关部门轻轻放下。他认为,不要把优化营商环境与加强资本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权利对立起来,必须打造有温度的资本市场,大力弘扬股权文化,打造投资者友好型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巨丰投顾投资顾问总监郭一鸣表示,既要完善制度,更要监管处罚到位,才能有效制止“关键少数”问题出现。与此同时,在IPO、资产重组等行政审核时,应引导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合理分布,防止大股东“一股独大”引发上市公司治理困局。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强调,上市公司治理概念较为宽泛,2018年《准则》修改时曾设想了“1+X”结构的总体设计方案。“1”就是主干的规定,以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上市公司协会、交易所及其他自律性机构可能要设计一系列关于上市公司治理更具体的规则。“X”是多个子项治理准则,包括机构投资者如何更加具体地发挥在公司治理当中的作用等。眼下机构投资者也是制约大股东的一股潜在力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说,2018年修订的《准则》在公司治理规则体系中的定位,要与其他规范形成合力,《准则》要在公司法、证券法框架下发挥作用。可喜的是,证监会9月召开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座谈会,定下了12个方面重点任务。会议指出,进一步加大法治供给。加快推动证券法、刑法修改,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用好用足现有法律制度,坚持严格执法,提升监管威慑力。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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