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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曾涉转移资产 国开行1.2亿贷款苦追5年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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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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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杨井鑫北京报道

    国开行一笔1.2亿元贷款追了5年,直至企业破产仍未能清偿。如今,当地法院受理了企业破产,双方对债权金额产生分歧对簿公堂。

    10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民事判决,确认了国开行对新疆天同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天同能源”)9869万元的债权。该笔贷款早在2012年签订,并于2014年由银行宣布提前到期。随后在国开行长达5年的追债过程中,该笔贷款也一直未能全部清偿。

    值得关注的是,企业曾于2017年1月以物抵债。其后,该企业试图通过关联公司交易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在国开行向法院提出异议后未能得逞。

    通常一些企业实在无力偿还欠债时,可能会有意通过转移资产来逃避债务的履行。这就需要银行能够对贷款抵押物有一定的把控,防止抵押资产被转移形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银行追债5年

    国开行与企业破产管理人双方争议聚焦在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应当计收2倍罚息及复利的问题上。

    2012年12月27日,国开行与新疆天同能源签订合同,约定银行向企业借款1.7亿元,并设定了担保。在该合同签订后,银行发放了贷款资金1.228亿元。但是,由于该企业发生了擅自转让资产严重违约事件,国开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法院起诉追债。

    2014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确认新疆天同能源在15日后偿还贷款1.228亿元本金和约定利息,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同业煤化”)及实际控制人陈继国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新疆天同能源未能按期还款,双方约定逾期利率则是之前利率的2倍。

    然而,新疆天同能源的还款迟迟未能兑现,国开行于2015年1月向上海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上海一中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新疆天同能源名下的20.3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和10万吨炭黑及6000kW尾气发电项目的设备(不含20个储油罐),这些资产作价1.02亿元以物抵债给国开行。

    在国开行对新疆天同能源贷款项目项下的全部资产进行查封拍卖过程中,新疆天同能源却与新疆国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国继科技”)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要将贷款项目中抵押的10台2000立方米、10台5000立方米油罐罐区基础资产(即20个储油罐)以9157.7万元价格进行转让。

    事实上,新疆天同能源与新疆国继科技是关联公司。新疆天同能源的股东为上海同业煤化和陈继国,持股比例分别为38.24%、61.76%。经查询,新疆天同能源与上海同业煤化两家公司法人都是陈继国。新疆国继科技的唯一股东为香港同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查询新疆国继科技与香港同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陈继国。

    所以,国开行向法院起诉中称,两家公司(新疆天同能源与新疆国继科技)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是同一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并且在签订协议之后,新疆天同能源在负有巨额债务情况下实际未交付20个储油罐资产,新疆国继科技也未实际付款。新疆天同能源是在明知20个储油罐资产属于贷款项目资产并已用于提供抵押担保,属于不能进行转让及其他形式处分的资产,恶意串通以转让资产方式将20个储油罐资产进行转移,协议应属无效。

    另外,根据当时资产评估报告,20个储油罐资产的市场原值为2900万元,成新率为95%,扣除折旧率后的市场价值为2755万元,而两家公司在资产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转让价为9157.7万元,严重偏离实际的市场价值。

    2017年8月,国开行的申诉得到了法院认可。法院在民事裁定书中判定,新疆天同能源在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时已负有明确债务,且新疆国继科技也未实际付款,该笔交易存在为逃避履行债务转移财产的恶意,其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两家公司之间的《资产转让协议》亦为无效合同。

    2018年12月19日,新疆天同能源的破产清算被法院受理。但是企业破产管理人与国开行双方却为长达5年多的利息金额产生了分歧,争议聚焦在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应当计收2倍罚息及复利的问题。

    2019年10月28日,法院支持了国开行申诉请求,在民事裁决中确认了其对新疆天同能源9869万元的债权。

    抵押物风险突显

    银行应警觉恶意的转移资产,往往这类情况会与骗贷相关。

    据记者了解,在国开行该笔1.2亿元贷款中,风控措施上有相关担保和抵押物两种。但是,担保方上海同业煤化最终也陷入了困境无力承担担保责任,抵押物就成为了偿债的最后来源。

    在该事件中,国开行及时察觉了企业存在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举动,并由此向法院提出了申诉,维护了银行的权益。但是,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非个例,银行抵押物风险在这一类事件中突显出来。

    “土地抵押、股权抵押等这一类的抵押有比较标准的流程,风险上相对小一些。但是,设备抵押、实物抵押这一类的抵押则会存在一些问题。”一家国有大行人士认为。

    他表示,一些企业的设备在抵押时,性能和运转是好的,价值也确实比较高;但是往往在抵债和拍卖时,设备有损坏或者被故意破坏,银行在通过拍卖清偿债务中就会有一些损失。

    “对于实物的抵押,可能各种风险都要防备。银行不仅要防止资产被私卖,还要防备被盗、被损毁等情况。比如,有一家矿企在银行贷款抵押的是存货矿石。被法院查封后,矿石堆积在工厂的仓库中。这些矿石不仅存在货不对板的问题,查封后还有很大一部分被盗。最终承担损失的也是银行。”上述国有大行人士表示。

    他认为,恶意的转移资产更是银行应该警觉的,往往这类情况也会与骗贷相关。简单地说,企业不能在贷到资金后,将企业资产转移,然后申请破产。“有一些企业可能也是负债过大,就想转移资产后申请企业破产,再另起炉灶。这种情况也不少,就需要银行对抵押资产有一定的把控,不能让企业将资产悄无声息地转移。”

    “相较于事后的措施,可能银行更应该在贷款前对企业实际控制人有一个人品上的判断。如今一些银行在贷前工作中对这项也很重视。”上述国有大行人士称,人品好的人再穷也会还债,人品有问题的就有很大可能逃废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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