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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入刑!情节严重的按非法经营罪处罚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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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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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放贷定罪量刑的标准来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印发通知指出,四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意见》明确了对非法放贷行为定罪处罚依据、定罪量刑标准,并明确规定对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应当从严惩处。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非法放贷定罪处罚依据明确

  近年来,为获取高额利息,非法放贷者往往有组织地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催收,形成非法放贷、讨债团伙,很容易蜕变为黑恶势力。正是由于获利快、收益高,非法放贷也成为一些黑恶势力敛财的重要手段。

  但长期以来对非法放贷的认定缺乏明确统一标准,是否应该纳入刑事法律调整范围存在争议。《意见》专门对此作出规定,明确非法放贷行为定罪处罚依据。

  根据《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明确量刑标准

  《意见》明确了量刑标准,将打击目标锁定社会危害性最为突出的非法高利放贷,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并且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数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如果是向亲戚朋友借钱呢?

  《意见》规定,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放贷数额以实际出借本金来计算,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数额要全部纳入年利率计算利息。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此外,《意见》针对非法放贷活动易于衍生上下游犯罪的特点,明确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从严惩处黑恶势力非法放贷活动

  《意见》还明确规定,对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应当从严惩处。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在介绍《意见》起草背景时表示,《意见》明确了对非法放贷行为定罪处罚依据、定罪量刑标准,并明确规定对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应当从严惩处,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专家:精准打击犯罪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指出,“《意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也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这对于帮助司法机关统一裁判思维,精准打击犯罪行为,避免同案不同判,也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刘俊海表示,《意见》的出台对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厉行金融反腐,打击非法经营罪,净化商业文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雷认为,非法放贷资金量大,涉及人员多,借贷平台和公司倒闭容易引起金融秩序的混乱。非法放贷和催收是黑恶势力收入的重要来源。要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打击非法放贷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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