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达县法院调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
本网昌都电(记者 王雪)近日,江达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原告久某诉称,2019年9月15日14时48分,其驾驶摩托车行驶至317国道,与李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发生正面碰撞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严重,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4926.26元和摩托车受损费1840元。被告李某辩称,对于原告提出的请求,只能按照保险公司规定来赔偿,其余的自己能力有限,无法赔偿。
受案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摆事实、讲道理、辨法理,耐心细致地做足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李某自愿承担原告久某医药费4187.4元和摩托车修理费1840元,(摩托车修理费1840元由被告李某直接支付给摩托车修理店),因保险公司还未赔付,经原告同意,被告先行支付医药费2000元,余款2187.4元于2019年10月8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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