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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天候保险代理宁夏4宗违法 法定代表人杨连静遭罚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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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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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9月6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宁夏监管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宁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显示,全天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天候保代”)、全天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全天候保代宁夏分公司”)存在以下四宗违法行为:

  一、分支机构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

  二、未按规定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

  三、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

  四、未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为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未向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杨连静时任全天候保代总经理兼全天候保代宁夏分公司总经理,并为法定代表人。

  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二条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宁夏监管局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全天候保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对时任全天候保代总经理杨连静予以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二、对全天候保代宁夏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0.6万元,对时任全天候保代宁夏分公司总经理杨连静予以警告并处罚款0.6万元。

  三、对全天候保代宁夏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0.6万元,对时任全天候保代宁夏分公司总经理杨连静予以警告并处罚款0.6万元。

  四、对全天候保代宁夏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综上,对全天候保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对全天候保代宁夏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7万元,对杨连静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7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未按规定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二)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所属法人机构公章)、营业执照;(三)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四)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未按期申请延续许可证;(五)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六)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险费;(七)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八)未按规定进行公告;(九)从代收保险费中坐扣代理佣金;(十)代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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