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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宣传单上不能出现银行名字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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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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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日以后,大家在银行里看到的保险宣传资料将不得出现银行的名字和LOGO,也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8月27日,银保监会官方网站发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诸多细节进行了相应规范。《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用不小于三号字体标明规定的风险提示

  《办法》对银行代销的保险产品的宣传资料提出了详细的规范性要求。《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或经其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不得设计、印刷、编写或者变更相关保险产品的宣传册、宣传彩页、宣传展板或其他销售辅助品。

  各类宣传材料应当按照保险条款全面、准确描述保险产品,要在醒目位置对经营主体、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情况进行提示,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承诺不确定收益或进行误导性演示,不得有虚报、欺瞒或不正当竞争的表述。

  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在颜色、样式、材料等方面应与银行单证和宣传材料有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带有商业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商业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

  同时,保险单册样式应当合理设计,封套及内页装订后为A4大小,封面用不小于72号字体标明“保险合同”字样,用不小于二号字体标明保险公司名称,用不小于三号字体标明规定的风险提示语及犹豫期提示语,保险合同中应当包含保险条款及其他合同要件。

  投保人收入低、年龄大将不能现场出单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保险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

  投保人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当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当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

  这两种情况一是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二是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缴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核保时应当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产品不适合、客户无继续投保意愿等问题的不得承保。

  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产品 投保人须签名

  根据《办法》,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1.趸缴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2.年期缴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缴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3.保费缴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4.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

  在投保声明中,投保人应当表明投保时了解保险产品情况,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混售

  针对银保销售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乱象,《办法》明确规定,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不得有下列八种行为:一是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二是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简单类比,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三是将不确定利益的保险产品的收益承诺为保证收益;四是将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五是通过宣传误导、降低合同约定的退保费用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六是隐瞒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提前解除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七是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收取、索要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八是其他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

  此外,根据《办法》,银行对保险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佣金进行独立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佣金。

北京青年报记者 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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