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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与品牌单方面解约是否需要赔偿? 专家解读来了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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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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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范思哲被曝光其设计的服装涉嫌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信息,作为该品牌代言人的杨幂,在事件被曝的几个小时内,立即向范思哲品牌发出了“解除协议告知函”,并停止与范思哲品牌的全部合作。随后,蔻驰、纪梵希、亚瑟士等品牌相继被挖出有辱华嫌疑,蔻驰的代言人刘雯、纪梵希(美妆)的代言人易烊千玺,亚瑟士的代言人宋威龙等也相继宣布与品牌方解约。对于艺人方不惜一切代价维护国家主权的做法,我们当然鼎力支持。但在这背后,艺人单方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否有效?这种单方解除的行为又是否构成违约?都是后续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此次大规模国外品牌涉国家领土完整信息错误的事件之前,大家是否还记得去年上海D&G大秀因创始设计人辱华言论被迫临时取消之事?当时也是闹得沸沸扬扬,甚至有些明星在机场直接掉头就走。在这之前,因为艺人频频触及劣迹行为,代言合同中一般都会加上艺人方的“劣迹条款”,如艺人因违法违规或涉政治错误言论导致品牌方声誉受损的,品牌方有权单方解约,但在D&G大秀事件后,很多代言合同中将艺人“劣迹条款”扩充为双方义务,也即品牌方也不能有违法违规和涉政治错误言论等,否则艺人方有权单方解约。

因此,如果艺人方将上述条款写入了当时的代言合同,当然可以径直依照该条款行使单方解约权,这种情况下的单方解约显然是有效的,但是否需要退还尚未付出劳动部分的代言费用,就需要依照合同具体约定了。不过,为公平起见,一般会约定此种情况下的单方解约,艺人方可以退还部分代言费用,而无需赔偿。

不过,如果合同里没有约定这类单方解约条款时,艺人方此时仍需发出解约通知的,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笔者倾向于认为,这种情况虽然不能引用合同约定条款,但可以依照《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款行使法定解除权,即当一方有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一方可以行使解约权。

在品牌方出现涉国家领土完整信息错误时,艺人是无法继续履行代言义务的,也即这种情况下,因为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艺人方可以根据此条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但之后是否需要赔偿等后续事宜仍需双方进行沟通。不过这种法定解除权的实现也依赖于合同中对品牌方相关义务的约定,需要个案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不过,对于艺人而言,无论是否需要赔偿,损失都是惨重的。这些响当当的品牌,都是当初很不容易才拿下的,如今却陷入这样的境地。对于经纪团队来说,在签合同时,是可以约束上述劣迹条款,甚至其他任何与国家主权相关的条款,但品牌方何时爆雷,谁也无法预料。

因此,我们期望这些有着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的企业,能尊重国家主权,在大是大非面前选择正确的道路,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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